于虔、钟秀智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2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刑终199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刑终199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虔,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2016年7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2月6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涛,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钟秀智,男,1967年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经营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5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爱英,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会计,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2017年4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9月29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虔、钟秀智、刘爱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8)鲁0203刑初7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于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祥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于虔及其辩护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于虔明知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无业务关系,仍联系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赵某(已判刑),通过向赵某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多次为蔡某(已判刑)承包经营的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新药二科,牟某挂靠经营的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开发科,侯某1承包经营的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西药科以及于虔所在的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从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923060.37元,由蔡某等人以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名义抵扣税款。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钟秀智经潘某(另案处理)介绍,明知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无业务关系,仍指使刘爱英通过被告人于虔联系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赵某,从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为钟秀智承包经营的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533275.42元,被告人刘爱英明知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无业务关系,仍将上述发票以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名义抵扣税款。
2013年3月至6月,被告人于虔明知通化泰林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无业务关系,联系牛恬通过向牛恬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挂靠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开发科从事药品销售业务的于某2(已判刑)从通化泰林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01802.55元,于某2以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名义抵扣税款。于某2于2015年9月21日补缴税款人民币101802.55元。
另查明,被告人钟秀智明知与山东省烟台市药材采购供应站无业务关系,仍在潘某帮助下,从山东省烟台市药材采购供应站为钟秀智承包经营的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90085.47元。被告人刘爱英明知钟秀智承包经营的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与山东省烟台市药材采购供应站无业务关系,将该份发票以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名义抵扣税款。案发后,钟秀智已通过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补缴涉案税款。
又查明,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在对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侦查过程中发现通化泰林药品经销公司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于虔,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9日将于虔电话传唤到案,于虔到案后供述了通过牛恬从通化泰林药品经销公司往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2014年9月1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虔到公安机关,于虔到公安机关后被刑事拘留,因青岛看守所拒收,公安机关对于虔予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转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虔后,公安机关多次联系、查找于虔未果。后公安机关办理上网追逃,并于2018年2月6日在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32号4号楼1单元901户内将于虔抓获到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8日将被告人钟秀智电话传唤到案,于2015年11月19日电话传唤刘爱英到案。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实,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在对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侦查过程中发现通化泰林药品经销公司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于虔,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9日将于虔电话传唤到案,于虔到案后供述了通过牛恬从通化泰林药品经销公司往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2014年9月1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虔到公安机关,于虔到公安机关后被刑事拘留,因青岛看守所拒收,公安机关对于虔予以监视居住,后转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虔后,公安机关多次联系、查找于虔未果。后公安机关办理上网追逃,并于2018年2月6日在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32号4号楼1单元901户内将于虔抓获到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8日将被告人钟秀智电话传唤到案,于2015年11月19日电话传唤刘爱英到案。
2、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2017年8月19日,因于虔逃匿,公安机关对其办理上网追逃手续的情况。
3、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于虔、钟秀智、刘爱英的身份情况。
4、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检查情况证明证实,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往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发现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于虔青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于虔名下青岛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情况。
6、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隶属于山东省国资委,系山东东惠青岛公司的分支机构,所有科室实行自筹资金,自己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7、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3份证实,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为钟秀智经营的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税款额合计533275.42元,钟秀智以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名义抵扣税款的情况。
8、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收据等证实,刘爱英将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的情况。
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在工商银行青岛辽宁路支行的账户自2009年1月至2015年5月的交易明细情况。
10、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份(票号08280445)、销售单、缴税申报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实,2015年4月10日,山东省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向山东东惠青岛分公司药品经营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税款额为90085.47元,宋某1收取任某人民62000元。
11、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明细证实,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
12、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出具的证明、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证实,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于2017年2月21日补缴国税款395677.24元,滞纳金1187.03元;补缴地税款51521.12元(含滞纳金83.09元)。
13、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明细证实,山东省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开具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发票号码为08280445,税款额为90085.4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已认证的情况。
14、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赵某自2010-2015年4月,主要负责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在青岛地区药品销售业务。
1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7份证实,2013年9月11日、2013年10月17日,于虔联系赵某通过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7份,发票号分别为02824722、02824723、02824724、02824726、02824728、02824730、02824731、02824732、02824733、02834440、02834442、02834444、02834451、02834452、02834454、02834455、02834456。
1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6份证实,2013年9月11日、2013年10月17日、2013年11月13日、2013年12月18日、2014年2月21日,于虔联系赵某通过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给侯某1经营的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西药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2份,发票号分别为02824729、02834443、02834449、02824721、02824725、02824727、02952332、02952333、10982706、02952335、02805705、02805702、02805703、02805706、02805708、02805701、02805704、02805707、10982705、10982704、10982716、02805699。
17、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5份证实,2013年10月17日、2013年11月13日、2014年2月21日,于虔联系赵某通过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给蔡某经营的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新药二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5份,发票号分别为02834447、02834448、02952343、02952344、02834453、02952339、02952345、02952347、02952331、03704366、03704360、03704365、03704370、03704372、02952346。
18、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份证实,2013年11月13日,于虔联系赵某通过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给牟某经营的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开发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份,发票号分别为02952334、02952338。
19、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6份证实,2013年3月至6月,于虔联系牛恬通过通化泰林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为于某2挂靠经营的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开发科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0459894、00459895、00066791、00069264、00137029、00137023。
20、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11月,被告人赵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1、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9月,被告人于某2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2、刑事判决书证实,2017年12月,被告人蔡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3、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证实,钟秀智通过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补缴涉案税款的情况。
24、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实,2018年7月30日,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补缴税款人民币285950.65元。
25、承包合同证实,任某、钟秀智、侯某1、蔡某、马某等人与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情况。
26、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出具的税款补缴情况说明、银行往来明细、扣税明细等证实,被告人钟秀智通过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补缴涉案税款的情况。
27、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青岛市市北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对钟秀智、刘爱英均适用社区矫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时任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至2014年2月,我负责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在青岛地区的药品销售。2013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于虔,于虔让我帮忙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联系了瑞中医药公司财务部副部长王某1跟她说了东惠青岛公司要开点增值税专用发票,问她能不能开出来。王某1说只要按总金额的8.5%支付开票费就可以开,我就把按8.5%比例收开票费的事跟于虔说了,于虔表示同意。后于虔将开票费汇到我在农业银行青岛分行开设的账户上,我再告诉王某1,公司财务人员从我的账户卡上将东惠青岛公司转的开票费转到瑞中公司后,王某1安排瑞中公司财务把发票给东惠青岛公司开出来,我去瑞中公司取了发票后通过快递给于虔寄过去。我确认公安机关给我出示的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1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经手,这些发票都没有真实的药品交易业务。
2、证人潘某(时任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负责人)的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3月被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为山东东惠青岛公司的副总经理,2015年3月份又被任命山东东惠青岛公司总经理。2014年7月,我担任了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负责人。山东东惠青岛公司隶属于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国有全资性质,主要经营医疗器械类商品,是一般纳税人。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系隶属于山东东惠青岛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性质的公司,经营范围是药品销售,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下属科室的经营资金都是承包人自己解决,各科室药品的采购、销售也都是承包人自己联系。药品经营部下属的科室不具有独立的一般纳税人资质,各科室采购药品时须将发票开到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销售药品时必须到药品经营部财务去开出发票。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给下属科室开具发票按照比例收取费用,我来担任负责人的时候是按照开出发票金额千分之二的比例收费,后调整为千分之八的比例收费,2015年2月又调整为按照开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收费。各承包科室独立经营,独立记账,各承包科室只向公司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注明各科室名称。钟秀智一天到我办公室找我说他业务科当月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够用了,让我帮忙从其他科室给业务科解决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就和于虔说了业务科的钟秀智因为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够,找我帮他解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问于虔能不能给业务科提供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于虔说让钟秀智来找他就行了。事后,钟秀智业务科的刘会计来找我说钟秀智让她来找我,我知道钟秀智让刘会计找我的目的是给业务科帮忙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就让刘会计直接去找于虔,以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2015年4月,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特药科的任某到我办公室跟我说进了一批狗皮膏药,我问他进项发票开了没有,任某说开了并把一张号码为08280445,销货单位是山东省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了我。2015年4月底,我和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负责人钟秀智谈业务时,说起销售狗皮膏药的事,钟秀智说他能卖狗皮膏药并问我要进项发票抵扣,我就将这张发票给了钟秀智,以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3、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1年8月开始在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工作,负责办理药品入库、出库、记账以及到药品经营部财务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工作,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负责人是钟秀智。我是经朋友介绍到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给钟秀智打工的,钟秀智给我发工资,每月2500元,我不是药品经营部的正式职工。我从到业务科给钟秀智打工以后,业务科的会计刘爱英已经在业务科干了,刘爱英也是给钟秀智打工。公安机关给我出示的我记录的业务科全部明细账,包括入、出库药品明细,我确定业务科没有从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过药品。
4、证人孙某1(时任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有专门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设在财务部门,于某1系公司财务上的主管会计。
5、证人李某(时任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瑞中医药公司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并按票面金额8.5%收取开票费,老板孙某1知道这个情况,公司召开的中高层会议曾讨论过。
6、证人王某1(时任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财务部长)的证言证实,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大概从2010年开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不低于票面金额的7.5%收取开票费,这个比例是业务上和开票部门及领导们商量,最后由老板孙某1拍板确定的。孙某1直接安排于某1,于某1先和业务员、开票员、收款员沟通完了以后,按照老板的意思安排开票员具体操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于某1主管时,开票员有孙某2、杨某和侯某2,收取的开票费用于瑞中公司经营了。
7、证人梁某1(时任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的证言证实,瑞中医药公司中高层会议上曾讨论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2010年至2013年7、8月份,公司开票员虚开发票向马新怀汇报,2013年7、8月份以后向于某1汇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得由老板孙某1同意,孙某1安排于某1负责开票这块业务。自2011年5月份以后,瑞中医药公司没有收到过山东东惠公司的货款,根据收款室出具的应收款核销明细表,瑞中公司与东惠公司的业务都是赵某做的。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向山东东惠公司青岛药品经营部开具的1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瑞中医药公司财务部按照青岛地区业务员开具的销售出库单给山东东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证人孙某2(时任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票员)的证言证实,了其在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梁某1、于某1的安排下,向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编造货物清单的事实,并证实赵某是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负责青岛地区药品销售的业务人员。
9、证人于某1(时任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赵某是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派到青岛地区负责药品销售的业务代表,瑞中医药公司往青岛地区的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赵某联系开出的,是赵某向公司领导请示青岛的公司需要从瑞中医药公司开多少金额的发票,瑞中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公司财务的开票员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先后开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等公司发票都没有真实药品交易。
10、证人杨某(时任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票员)的证言证实,署名为“杨某”的瑞中医药公司开往山东东惠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开具的事实。
11、证人张某(时任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票员、出纳)的证言证实,其经手瑞中医药公司向山东东惠公司开具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00482697、00485977、00525398)没有真实业务,与这些发票相对应的货物清单是虚假的。
12、证人梁某2(时任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收款员)的证言证实,了瑞中医药公司财务部收款室自2011年5月以后,再未收到过山东东惠公司的货款,瑞中医药公司与山东东惠公司的业务都是由公司业务部赵某联系的事实。
13、证人任某(系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特药科承包经营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左右,我开始承办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下属的特药科,编号是23号,并以特药科的名义从事药品销售。根据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规定,特药科与药品经营部下属的其他科室都一样实行独立经营,独立记账,经营资金独自解决,特药科是我一个人在经营药品,没有其他人。药品经营部下属科室不具备纳税主体,各科室在每个月的申报纳税期间,根据各科室每个月提供给药品经营部财务总金额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各科室每个月从药品经营部财务开出的总金额的销项发票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并向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财务上报申报表,药品经营部财务审核后各科室向财务缴纳税款,由公司财务统一以药品经营部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特药科也是这样向公司报税,各科室提供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开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下属科室的经营人和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都签订了劳动合同,我们的劳动、医疗保险资金是我们个人交给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统一往保险机构缴纳,所属的工资实际上是从公司收取的下属科室费用后再发给我们。下属科室经营过程中挣的利润不需要交给公司,是我们自己的。公司规定我们这些下属科室从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和我们交给公司财务的进项发票金额相符,公司财务按照开出发票金额的3.5%比例收取管理费,开出的发票金额比进项发票金额多出的金额按照3.5%的比例交纳税款。票号08280445,金额为6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经手由山东省烟台药品采购供应站开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当时办理了100箱狗皮膏药在山东省烟台药品采购供应站的入库手续,但没有真实货物入库。我应潘某的要求将发票给了潘某,潘某只是告诉我说公司其他科室缺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说具体哪个科室,我明白公司下属科室都缺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潘某为公司下属科室寻找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就是抵扣税款。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与山东省烟台药品采购供应站之间没有这份62万元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狗皮膏药和资金交易。
14、证人宋某1(时任山东省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销售部经理)的证言证实,票号08280445,金额6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经手由其经营的山东省烟台药品采购供应站开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任某的,当时为任某办理了100箱狗皮膏药在山东省烟台药品采购供应站的入库手续,但没有真实货物入库,任某向其支付了6.2万元缴纳税款的钱,除了这笔钱外,在这批狗皮膏药配送业务中,任某没有给其和山东省烟台药品采购供应站任何款项,其也没有给任某和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任何款项。
15、证人金某(时任青岛三和世纪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钟秀智,也不清楚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怎么获取的青岛三和世纪医药有限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16、证人牛某(时任山东阿曼达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其不清楚票号分别为07943621、07943622、07943623、07943624、07943625、07943626的六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业务往来。
17、证人王某2(时任山东东惠青岛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钟秀智系山东东惠青岛公司正式职工,在公司干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业务员。2017年1月,其接到市北公安分局通知后,安排财务部经理姜岩为钟秀智办理补缴税款的事情。由于钟秀智不在青岛,经电话联系钟秀智同意从其货款里面扣钱补缴税款,姜岩于2017年2月分别到青岛市北区国税局补缴国税395677.24元,并交纳滞纳金1187.03元,补缴地税51521.12元,含滞纳金83.09元,现在钟秀智的税款都补齐了。
18、证人马某(系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开发科承包经营人)的证言证实,我于2009年开始正式承包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下属的开发科,并独立经营。根据公司规定,开发科和药品经营部下属的其他科室都一样实行独立经营,独立记账,经营资金独自解决,并且以药品经营部名义为承包出去的科室单独开了银行账户。药品经营部下属科室都不具备纳税主体,各科室在每个月的申报纳税期间,根据各科室每个月提供给药品经营部财务总金额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各科室每个月从药品经营部财务开出的总金额的销项发票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并向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财务上报申报表,药品经营部财务审核后各科室向财务缴纳税款,由公司财务统一以药品经营部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开发科也是这样向公司报税,开发科与其他科室一样以药品经营部名义经营药品,各科室提供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开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开发科是我负责的,我下面有一位叫于某2和牟某的业务员,他们在经营药品过程中资金都是他俩自己的资金,只是以开发科的名义在做药品经营。我和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没有药品交易,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抵扣联票号为02952338、02952334的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牟某提供给开发科的,这二份发票和牟某以开发科名义从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开出的销项发票相互进行了抵扣税款。
辨认笔录证实,马某对牟某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
19、证人牟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0年开始挂靠在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下属的开发科经营药品,一直干到2014年年底,开发科负责人是马某。我在挂靠经营药品过程中,因为存在销售的药品价格比我采购的相同药品价格高的问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我应该按照销售减进项等于出来的差额比例缴纳税款。我为了能够少缴税,就想弄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发票抵扣税款。我和于虔提出我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我的销项税,于虔跟我说他手里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需要的话必须给他合计金额的8.5%比例的开票费用,我也同意了。当时于虔给了我两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我按照价税合计金额的8.5%比例用现金支付给了于虔开票费。事后我把这两张发票交给马某,马某以开发科的名义交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财务。后来,马某把这两份发票和开发科从药品经营部财务给我开出来的销项发票进行了税款抵扣。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抵扣联票号为02952338、02952334的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提供给开发科的,是于虔帮我弄来的,我和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没有这二份发票上的真实业务。
20、证人蔡某(系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新药二科承包经营人)的证言证实,我于2012年1月与山东东惠公司签订了承包下属新药二科的协议,负责新药二科业务。公安机关从东惠公司药品经营部调取的山东瑞中医药公司先后自2013年10月到2014年3月开具给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十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加盖了新药二科的章,章是由我盖的。根据东惠公司规定,下属的科室都是独立的,进行发票提交时都要注明是哪个科室提交的,所以新药二科提交的这十五份发票都要盖章,发票是我提供给药品经营部的。
21、证人侯某1(系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西药科承包经营人)的证言证实,我于2000年开始正式承包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下属的西药科。根据公司规定,西药科和药品经营部下属的其他科室都一样实行独立经营,独立记账,经营资金独自解决,并且以药品经营部名义为承包出去的科室单独开了银行账户。药品经营部下属科室都不具备纳税主体,各科室在每个月的申报纳税期间,根据各科室每个月提供给药品经营部财务总金额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各科室每个月从药品经营部财务开出的总金额的销项发票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并向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财务上报申报表,药品经营部财务审核后各科室向财务缴纳税款,由公司财务统一以药品经营部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西药科也是这样向公司报税,西药科与其他科室一样以药品经营部名义经营药品,各科室提供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开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西药科是我一个在经营药品,没有其他人。我和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没有药品、资金交易,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背面盖有西药科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提供给开发科的。我的西药科和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没有这十三份发票上的药品、资金交易。2013年9月份以后,我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因为缺少进项发票,为了能够少缴税,就想为自己的西药科弄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点税款。我跟于虔说起了这件事,于虔说他能弄到进项发票,并让我按票面金额8.5%的比例给他支付开票费用,我也同意。公安机关给我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于虔给我的,我收到发票后都是根据西药科从药品经营部开出的销项发票的金额向财务提供相等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税款,事后我都是按照票面金额8.5%的比例以现金方式给了于虔开票费,我和于虔没有药品交易。
22、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实,其确认向于虔的青岛银行账户汇款用于开发票的情况。
23、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0年左右开始担任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财务负责人,山东东惠青岛公司下属科室都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做账。下属科室在经营过程中每月10日前各科会计根据各科从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财务开出的销项发票总金额和各科提供给药品经营部的进项发票相减,再按照差额的17%向药品经营部财务缴纳增值税及其他税费。每个下属科室只是向药品经营部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在抵扣联上记上科室名称,如果出现同一个科室向药品经营部提供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这个科室从药品经营部开出的销项发票金额相比低的话,这个科室必须按照差额向药品经营部缴纳各种税费,公司财务再上缴税务机关。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于虔的供述证实,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原来的总经理于立新负责公司药品经营部过程中,先后在内部成立了很多科室,并把这些科室承包给个人,让这些承包科室的个人利用公司药品经营部经营销售药品的资质来经营销售药品,并且公司经营部不出任何经营资金,只收取承包人承包科室的承包费以及按比例收取承包人从公司药品经营部开发票的费用。潘某负责公司药品经营部后,还是延续了前任领导的模式,继续把公司药品经营部的科室承包给个人收取承包费和开发票需要交的费用。王厚涛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抓前,我和王厚涛都用营销科的名义经营业务,王厚涛出事后,从2013年8月份开始,潘某让我以公司药品经营部的名义继续做营销科的业务,让我继续给以前通过我营销科名义从公司药品经营部开发票的这些人,继续从公司药品经营部开出发票,还是让这些人通过我给公司药品经营部财务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当时想自己利用以营销科名义从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财务科为朋友帮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可以挣点钱。我和朋友、同事商定好给我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我给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代开出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3%比例收取费用,不能给我提供进项发票的按价税合计金额的11%的比例收取费用。后我就要想办法去买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我就要把给朋友代开出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款全部交税。我联系上牛恬从通化泰森医药有限公司给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把发票寄到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我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8%给牛恬支付开票费。于某2是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开发科的药品销售员,我通过牛恬从通化泰森医药有限公司买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某2找到我让我帮他买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和于某2说要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8%的比例付开票费,于某2也同意了。这样,我在找牛恬给我买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把于某2需要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加在一起通过牛恬,我收到发票后把我的留下,把给于某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我给于某2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00459894、00459895、00066791、00069264、00137029、00137023,我通过牛恬从通化泰森药品销售有限公司给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开发科买进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没有真实的药品、资金交易,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潘某告诉我有一个叫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在山东的药品市场很有名气,这个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的发票也很安全,我得到这个信息以后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的赵某,我和赵某在电话直接谈了请他帮忙给我开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赵某说他们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规定,往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价税合计的8.5%比例支付开票费用,我也同意。我和赵某谈好以后,赵某给我提供了他个人的一个银行账号,赵某让我按照需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8.5%的比例把开票费给汇到他的账户上以后,他才能给我从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往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开出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让我给他提供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有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料。我和赵某联系好以后,到了我需要进项增值税专发票的时候,我根据需要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按照8.5%比例把开票费从银行汇到赵某提供给我的他的账户上。事后,赵某就通过快递的方式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我,我再交给方立秀,让方立秀把这些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出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认证以后,和我给走票的人从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开出的发票进行税款抵扣。
潘某知道我从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让我帮忙给业务科的钟秀智从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买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答应帮忙以后,钟秀智让刘会计来找我帮忙给钟秀智买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和姓刘的会计说了按价税合计的8.5%比例付开票费,姓刘的会计事后按钟秀智需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5%的比例把现金给了我,我把钟秀智给的开票费通过银行汇给赵某,赵某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快递寄给我,我再转给刘会计。我除了通过赵某给我自己经营的科室和钟秀智的业务科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我还给新药二科的蔡某,西药科的侯某1、开发科的牟某通过赵某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我通过赵某从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到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89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票号为02805705、02805702、02805703、02805706、02805708、02805701、02805704、02805707、02805699、02824729、02824725、02824727、02824721、02834449、02834443、02952335、02952333、02952332、10982704、10982716、10982705、10982706等22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开具给西药科侯某1的。票号为02824722、02824723、02824724、02824726、02824728、02824730、02824731、02824732、02824733、02834440、02834442、02834444、02834455、02834451、02834452、02834454、02834456等17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开给药品经营部的。票号为02834453、02834448、02834447、02952331、02952346、02952339、02952345、02952347、02952344、02952343、03704366、03704365、03704372、03704370、03704360等15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开给新药二科蔡某的。票号为02834457、02834441、02834450、02834446、02834445、02952330、02952340、02952341、02952342、02952336、02952337、10982707、10982711、10982713、10982715、10982710、10982714、10982712、10982709、10982708、11003132、11003133、11003129、11003131、11003130、03704371、03704369、03704362、03704368、03704363、03704364、03704367、03704361等33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开给业务科钟秀智的。票号为02952338、02952334的2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通过赵某开给开发科牟某的,这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的业务、资金交易。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于虔对被告人刘爱英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
2、被告人钟秀智的供述证实,我从1997年到山东东惠青岛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1年在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干经理,我是实际负责人,正式职工,东惠公司每个月给我发3500元工资。业务科是我自己独自经营的,所需资金也都是我个人出资的,独立记账,自负盈亏,业务科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是我自己招聘的,刘爱英不是山东东惠公司正式职工,是我聘请给业务科负责会计、进货等。业务科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由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纳税,我们每个月由会计刘爱英根据进项和出项发票数额,把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费用交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2014年的一天,刘爱英给我打电话说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就让刘爱英找潘某想办法,潘某让刘爱英找于虔,潘某也给业务科解决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跟于虔不熟悉,跟于虔也没有任何货物交易,我们业务科和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公安机关给我出示的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以业务科的名义在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营部抵扣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山东省烟台药材采矿供应站开给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0828044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没见过,不清楚怎么抵扣的。2017年2月,我通过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总经理王某2补缴了39万余元国税款,并一同补缴了5万余元地税,2016年通过王某2补缴了9万余元税款。我补缴的是我经营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期间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
3、被告人刘爱英的供述证实,我是从2005年5月份开始到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干会计,直到2015年7月辞职。我和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只是给钟秀智个人打工,钟秀智是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职工,钟秀智个人承包了药品经营部下属的业务科,所以钟秀智聘任我在他承包的业务科干会计,钟秀智给我发工资。业务科的财务是独立的,财务账都是独立建立的,与药品经营部没有关系。因为业务科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不能单独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业务科在经营药品采购、销售过程中没有独立的药品经营许可资质,只能以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名义去经营药品采购、销售。业务科每个月下旬都要统计出总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统计出共计开出的销项发票的总金额,根据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的规定,从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财务开出的发票要按比例交管理费,但前提的条件是业务科也必须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财务提供和开出的发票相同价税合计金额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销项大于进项,业务科要交纳高出部分全额的增值税。所以我在每个月下旬都要告诉钟秀智这个月差多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钟秀智就会找来一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我,让我提供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财务抵扣税款。我虽然不知道钟秀智提供的这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怎么来的,但我知道钟秀智提供给我的这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发生真实药品、资金交易开进来的。大约在2013年下半年一天,我把统计出来的销售金额和采购金额告诉钟秀智以后,钟秀智让我去找公司的总经理潘某,并告诉我说他和潘总联系好了,让我去找潘总就行了,我就去了老总潘某的办公室,潘总看我来了以后,让我直接去找于虔就行了。我在公司直接找了于虔,我和于虔说了潘某让我来找他,于虔告诉我让我先回去等等,我就回去了。于虔很清楚是为了给业务科解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我没有告诉过于虔需要给业务科解决多少金额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虔和我说他已经联系好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单位要票面金额的8.5%比例的开票费用,于虔让我回去问钟秀智是否同意。钟秀智听完了我的汇报以后,当时就表示同意按票面金额8.5%比例给开票公司支付开票费用。过了没几天,于虔到业务科办公室给了我几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出来的。我收了于虔送来的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我也和钟秀智说了于虔送来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我直接把发票联在业务科做账,把抵扣联交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财务就行了。从这以后,钟秀智因为业务科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就让我直接去找于虔帮忙给业务科解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也先后找过于虔几次,事后于虔就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开出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到业务科交给我,我就在业务科做账,并把抵扣联提交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财务和业务科当月开出的发票相互抵扣税款。于虔给业务科提供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业务科做的真实的药品、资金交易。公安机关出示的山东省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开具给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号码为0828044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业务科提供给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认证的发票,业务科的对公账户没有给山东省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汇过款,这张发票我没有从厂家联系过进货和汇款。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虔明知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通化泰林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无真实业务关系,联系赵某、牛恬等人通过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通化泰林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为蔡某、钟秀智、牟某、侯某1、于某2及于虔所在的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钟秀智、刘爱英明知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市药材采购供应站与钟秀智承包经营的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业务科无真实业务关系,仍通过于虔联系赵某及潘某等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钟秀智、刘爱英共同实施的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被告人刘爱英受雇于钟秀智,其作用与钟秀智相比相对较小,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刘爱英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于虔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虔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人已补缴部分税款,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被告人钟秀智在开庭审理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秀智、刘爱英主动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于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钟秀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刘爱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上诉人于虔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于虔系在单位领导授意下所做的虚开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从犯;一审判决未认定于虔构成自首不当;于虔系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监视居住期间应予折抵刑期,否则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于虔主动供述同案犯罪事实,系初犯,认罪认罚,且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上诉人于虔、原审被告人钟秀智、刘爱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已将抵扣的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以预交的方式转到税务机关,涉案抵扣税款已经补缴。上诉人于虔在其住处监视居住期间依法不应予以折抵刑期,二审应依法予以纠正。建议查清事实,对上诉人于虔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另查明,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除蔡某自行交给法院的税款及钟秀智补交的税款以外,以预交的方式,先后将于虔、侯某1等人抵扣的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转到税务机关税款账户。
又查明,上诉人于虔于2014年9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指定在其住处对其监视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青岛市北公安分局经侦二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分局出具的开票和入库信息,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补税说明及相关明细、银行客户专用回单,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经侦二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于虔及其辩护人所提,于虔系在单位领导授意下所做的虚开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人虽系山东东惠青岛公司药品经营部,并以该药品经营部名义抵扣税款,但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利益归于药品经营部下属各科室及相关业务人员,药品经营部系虚开犯罪的载体,现并无证据证实药品经营部从中获利,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收益归单位所有的单位犯罪要件要求,故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上诉人于虔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帮助联系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认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一审判决未认定于虔构成自首不当的意见,经查,上诉人于虔前期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其在被批捕后,经公安人员通知仍不到案,最终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已丧失到案的主动性,故不应再予认定构成自首,故该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于虔系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监视居住期间应予折抵刑期,否则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上诉人于虔系在其住处被监视居住,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予折抵刑期的规定,故该监视居住期间依法不应予以折抵刑期,原判系计算刑期有误,并不改变其主刑刑罚,二审依法予以纠正亦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故该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于虔主动供述同案犯罪事实,系初犯,认罪认罚的意见,经查属实。鉴于上诉人于虔有坦白情节、涉案税款已补缴,依法可对其再予从轻处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虔、原审被告人钟秀智、刘爱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折抵计算刑期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刑初715号刑事判决中对钟秀智、刘爱英的定罪量刑。即“被告人钟秀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刘爱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刑初715号刑事判决中对于虔的定罪量刑。即“被告人于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上诉人于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付春雷
审判员  马 新
审判员  安 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志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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