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8773号
原告:庄培东,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华,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勇,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马镇崖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庄立志,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刚,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艳,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庄培东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马镇崖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崖下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培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华、刘慧勇,被告崖下村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培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出具的《藏南镇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合同到期收回承包土地通知书》无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1日,在征得了被告同意后,原告从原承包方庄桂波处受让了其与被告在2010年4月1日签订的《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经营合同书》,取得了该合同项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受让该合同后,依约一次性缴清了其应当缴纳的全部承包费。2019年3月25日,原告突然收到该村的《藏南镇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合同到期收回承包土地通知书》,被告在该通知书中称,因合同到期,村委会依法收回土地,并要求原告限期清理或拆除地上附着物。原告在收到被告的上述《通知》后,即委托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对被告的上述通知书提出了如下异议:1.合同尚未到期。2010年4月1日原承包方庄桂波与被告签订的《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经营合同书》第二条承包期限明确约定为十年,稍微有点数学知识的人都会计算,其起止日期应为201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而合同当中的截止日期2019年3月31日明显属于推算错误,依法不能以此为据。以错误的东西为依据,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2.原告在受让合同后,已按约定一次性缴纳并由被告实际收取了十年的承包费,这进一步证实了合同的承包期限为十年。3.《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经营合同书》第七条第2项明确约定了承包期限届满后,同等条件下,承包方(依法自然包含受让该合同的原告)享有优先承包权。故即使2020年3月21日合同到期,被告也无权收回,否则,被告就侵犯了承包方的优先承包权。4.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故,即使2020年3月21日合同到期,依法也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动延长承包期限。否则,被告就侵犯了承包方对该合同项下土地依法享有的承包经营权。5.修正后的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同时,原告授权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做出如下郑重声明:坚决不同意被告收回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请被告立即纠正自己的上述违法行为,以免影响原告对合同项下土地的正常承包经营。然而,被告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告委托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对其《通知》提出的异议和声明,现正组织人员和设备强行进入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施工,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崖下村委会辩称:1.《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的土地承包期限已届满。2010年4月1日,崖下村委会与庄桂波签订《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经营合同书》第二条有关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的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2010年4月3日,崖下村委会向庄桂波出具收款凭证,项目一栏中写明:“交承包野家口承包费10年,2010年4.1-2019年3.31”。虽然合同及收款凭证中表述承包期限10年、承包费10年,但紧随解释说明期限系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该期限具体明确,具有直观性,无需进一步推断;另承包期限10年及承包费10年可理解为双方当时的计算方式与常规计算方式不同,且根据农村习惯有10个年头的说法,实际期限为9年。综上可认定崖下村委会与庄桂波共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履行期限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2012年6月1日原告继受该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应受该合同条款约束,因此崖下村委会与原告的承包合同期限也应至2019年3月31日止。崖下村委会向原告发出《藏南镇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合同到期收回承包土地通知书》时承包合同期限已届满。2.原告主张已缴纳10年承包费缺乏证据证明。原告主张已按约定向崖下村委会实际缴纳10年承包费,但因合同中未约定每年承包费用,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合同当事人庄桂波向崖下村委会缴纳的承包费是10年的,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原告主张优先承包权无事实依据。原告主张其具有合同到期后的优先承包权,优先承包权是建立在崖下村委会仍将原承包地对外发包,目前崖下村委会未将涉案承包地发包,故原告主张的优先承包权无事实依据。4.原告主张本案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主张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到期后依法自动延长承包期限,该主张适用法律错误。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涉案承包的土地则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故不能适用上述自动延长承包期限的规定。综上所述,《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已届满,崖下村委会有权收回涉案承包土地,崖下村委会向原告发出《藏南镇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合同到期收回承包土地通知书》,要求收回到期的承包土地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应当依据该通知书要求交还涉案承包土地。故崖下村委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4月1日,案外人庄桂波与被告崖下村委会签订《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经营合同书》1份,合同约定:由庄桂波承包位于崖下村委会之地名为“野家口”板栗园一处,该承包地块种有板栗、茶叶,其中板栗树1200棵,林内设施看护房3间,四至界线:东至山张村边界至沟底,南至山张村边界,西至山张村边界、大沟村边界,北至村民林边界。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为10年,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承包期满后果树林木及相关设施的处置:1.树林-果树保持1200棵归集体其余自行处理,茶叶、松树归集体其他树木自行处理。设施保持有三间看护房。承包费31800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同时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详见合同)。
2010年4月3日,案外人庄桂波向崖下村委会一次性交纳了31800元的承包费。
2010年4月14日,案外人庄桂波将上述签订的板栗园转让给本案原告庄培东。
2012年6月1日,原告庄培东、被告崖下村委会、案外人庄桂波三方签订《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经营合同书转让协议》1份,经三方协商一致,由庄桂波将2010年4月1日与崖下村委会签订的《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经营合同书》转让给本案原告庄培东,由庄培东履行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
2019年3月22日,崖下村委会向本案原告庄培东送达了《藏南镇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合同到期收回承包地通知书》1份,通知书载明:“庄培东同志,你承包崖下村委会野家口板栗园现承包期限在2019年3月31日已到期,村两委会经研究,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政府批准,对你承包的野家口板栗承包土地依法收回。根据合同中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除保持集体的原有附属物外,其余属你自己的附属物(包括建筑物)你见到通知后,在本合同期满后10日内自行清理或拆除承包地上的附属物,逾期不清理,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及民事责任自行承担,特此通知。”。
庄培东收到崖下村委会发出的《收回承包土地通知书》后,于2019年3月26日委托了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向崖下村委会送达了(2019)汇律函字第018号《公函》,该公函的主要内容: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到期,合同的实际到期日应为2020年3月31日,崖下村委会向原告送达的《收回承包土地通知书》无效,既是合同到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崖下村委会亦无权收回等内容,庄培东坚决不同意崖下村委会收回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
本院认为,被告崖下村委会与案外人庄桂波签订的《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原告庄培东、被告崖下村委会及案外人庄桂波三方签订的《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经营合同书转让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经营的板栗园在2019年3月31日是否已到期。根据原告与被告签的:“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为10年,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参阅村集体与村民签订的三十年不变土地承包合同、其他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约定,遵照生活常识,被告崖下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到期时间2019年3月31日系书写或计算错误,实际到期时间应为2020年3月31日。故被告崖下村委会于2019年3月23日在原告承包经营的板栗园未到期的情况下向原告发出《藏南镇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合同到期收回承包土地通知书》要求收回涉案承包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属无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马镇崖下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3月23日向原告庄培东出具的《藏南镇崖下村野家口板栗园承包合同到期收回承包土地通知书》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马镇崖下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庄 照
人民陪审员 韩美建
人民陪审员 吴学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