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29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960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96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男,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莱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一部刑诉[2019]420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8月16日21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上高速路行驶下高速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9月23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红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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