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1536号
原告乔明胜,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业,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风雷,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告青岛佳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348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杜风雷,经理。
原告乔明胜与被告杜风雷、青岛佳一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明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风雷、青岛佳一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明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给被告运送货物,2017年10元9日经结算欠运费80000元。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杜风雷、青岛佳一物流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乔明胜为被告青岛佳一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货物,经核对,青岛佳一物流有限公司欠原告运费120097元,之后被告青岛佳一物流有限公司付款40097元,尚欠80000元。被告杜风雷以借条的形式向原告进行了欠款数额的确认。并约定从2017年10月9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上述事实有欠款明细,被告杜风雷出具的“借条”,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杜风雷是青岛佳一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青岛佳一物流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乔明胜为被告青岛佳一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被告青岛佳一物流有限公司应该向原告乔明胜支付运费。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杜风雷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此应对青岛佳一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佳一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乔明胜运费8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7年10月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杜风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岛佳一物流有限公司、杜风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林
人民陪审员 姜寿岱
人民陪审员 徐洪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