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特306号
申请人:侯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张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侯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侯某1称,被申请人张某1系申请人的女儿。张某1的父亲死亡。张某1先天脑发育不全,至今未婚育。为此申请鉴定张某1精神状况,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侯某1系张某1母亲。张某1的父亲张某2于20xx年xx月xx日死亡。张某1先天脑发育不全,至今未婚育。现申请人侯某1申请宣告张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其为张某1的监护人。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作出津津实(2019)精神病鉴字第5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1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处于痴呆状态,评定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侯某1为张某1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佳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