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妮娜与青岛品吉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鑫宇宁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0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3714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3714号
原告:滕妮娜,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青岛品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威海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牟宏颖,总经理。
被告:青岛鑫宇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瑞昌路143号3-2-1.
法定代表人:牟宏颖,总经理。
原告滕妮娜与被告青岛品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吉公司)、被告青岛鑫宇宁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妮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品吉公司、鑫宇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滕妮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5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品吉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52号摊位一处,合同已期满终止,被告未向原告退还押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品吉公司、鑫宇公司未进行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进行了陈述,经本院审查,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品吉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品吉公司将青岛市威海路352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原告,租赁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3个月租金总额为15000元;原告需交纳押金50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应共同清点室内设备设施,在设施设备良好,且原告已经结清本房屋使用期间所产的的各项费用(如水电、宽带、电话费、停车费、使用房屋期间所产的所有费用等),品吉公司应将全额押金无息退还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3个月的租金15000元、押金5000元。被告品吉公司、鑫宇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收据。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原告已将摊位和设施退还被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的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现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押金5000元,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对原告退还押金的请求进行抗辩,应视为其认可原告的主张,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品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鑫宇宁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滕妮娜退还押金5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品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鑫宇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文静
人民陪审员  葛增荣
人民陪审员  于风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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