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671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2,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某,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3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与青岛市黄岛区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山林,共87.74亩。2008年,原胶南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将王某承包土地中的26.256亩土地进行了国有土地储备。2012年12月8日,王某与村委签订《补充协议》续签35年承包合同,并于2013年5月14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2016年,王某办理土地结构调整时得知其承包地中26.256亩被规划为国有土地储备,遂多次到青岛市政府、山东省政府上访要求赔偿。就此事某村委及某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权限范围内极大程度上做了妥协让步,在政策补偿标准105余万元的基础上,按照评估价值给予王某2341776.38元补偿。2017年8月9日王某签订《赔偿协议》及《息诉罢访协议书》,约定王某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就26.256亩土地及土地附着物向办事处主张任何名目的赔偿或补偿。王某全额收取赔偿款后,为了继续索要更多的赔偿款又多次就此事到某办事处、市国家信访部门上访。2018年12月12日,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再次约谈王某,让其停止以信访的方式给办事处施压要钱的行为。王某以得不到赔偿就要继续上访相威胁,要求某街道办事处赔偿其损失405万元及3处住房。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提取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上访为要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王某表示不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政府不能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2、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与青岛市黄岛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山林,共87.74亩。2008年,原胶南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将王某承包土地中的26.256亩土地进行了国有土地储备。2013年5月14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2016年,王某办理土地结构调整时得知其承包地中26.256亩被规划为国有土地储备,遂多次到青岛市政府、山东省政府上访要求赔偿。就此事某村委及某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权限范围内极大程度上做了妥协让步,在政策补偿标准105余万元的基础上,按照评估价值给予王某2341776.38元补偿。2017年8月9日王某签订《赔偿协议》及《息诉罢访协议书》,约定王某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就26.256亩土地及土地附着物向办事处主张任何名目的赔偿或补偿。王某全额收取赔偿款后,为了继续索要更多的赔偿款又多次就此事到某街道办事处、市、省、国家信访部门上访。2018年12月12日,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再次约谈王某,让其停止以信访的方式给办事处施压要钱的行为。王某以得不到赔偿就要继续上访相威胁,要求某街道办事处赔偿其损失405万元及3处住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查破经过、立案决定书等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符合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3、约谈视频,证实王某向某街道办事处要求赔偿,如不满足其要求就要继续上访。
3、山林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证实王某承包山林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如遇国家征收后合同自行解除,协议双方互不索赔,地面附着物设施谁建谁所有。
4、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委会关于对拨付2008年第九批次地面附着物包干补偿款不足的情况报告,证实2017年3月4日某村委会向某街道办事处报告2008年第九批次土地1.7504公顷(26.3亩),4万一亩的补偿费不足以支付补偿,相差1360735.81元。
5、青黄土资房呈【2016】583号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拨付2008年第9批次土地补偿款的办理情况的报告,证实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原胶南市2008年度第九批次征收某街道办事处1.7504公顷土地,建议按2016年区片地价和附着物包干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总补偿费用为2888160元,其中土地补偿安置费1837920元,附着物包干补偿费1050240元。
6、青黄土资房函【2017】4号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2008年第9批次地面附着物补偿意见建议的函,证实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规定,对某村1.7504公顷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规定办理,即由某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和不同年度间统筹平衡,区财政不再另行支付与此相关的补偿资金。
7、中介服务机构随即选取登记表,证实对王某承包山林的附着物进行评估随机选取中介机构为青岛海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8、立德资评字【2017】20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王某承包某村山林地地上附着物,在评估基准日的拆迁补偿价值为2405735.81元,其中王某拆迁补偿价值为2341776.38元,村集体拆迁补偿价值为63959.43元。
9、付款凭证、进账单、协议书一份、息诉罢访保证书,证实2017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同意息诉罢访,就前期所反映其承包的山林被征收要求补偿等问题已经得到圆满解决,同意息诉罢访,不再以任何理由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上访反映上述问题。
10、国土资源所的证明一份,证实未查询到位于某村北山山林有关于王某的宅基地登记档案。
11、胶南市村民自建住房情况普查登记表、关于自建住房普查的说明,证实对王某房屋进行住房普查的情况。
12、林权证,证实2013年5月14日黄岛区人民政府给王某办理林权证。
1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胶南市2008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证实2008年10月20日同意将胶南市309902平方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14、临时安保勤务合同、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证实维稳工作所支出费用。
15、信访材料及答复件,证实被告人王某多次上访及答复情况。
1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03年左右,王某就开始因为土地问题到青岛上访,村里为了稳定,就让王某承包了某村位于某办事处某村北侧共87亩山地。2008年原胶南市人民政府对王某承包的87亩山地内26.256亩土地进行国家土地储备,这样王某的这些土地就不能办理产业结构调整了,但是王某这时候还不知情。后来王某就开始不断到青岛市政府、山东省政府、北京信访局等单位上访施压,还经常到某办事处办公室、我们村委办公室大吵大闹,影响我们正常工作。2016年下半年政府积极协调国土部门、评估部门对王某进行赔偿,因为王某是租赁村里土地,按照赔偿标准26.256亩土地只能地面附着物每亩赔偿4万元共105万给王某,每亩地赔偿村集体7万元共184万元左右给我们某村委,王某不同意,当时王某除了要这105万之外,还要求村里的赔偿184万的百分之八十也是他的,还要求把地里的看护房作为宅基地赔偿,还要政府赔偿合同到期之前的38年土地的收益。政府和我们某村委只好联系评估公司对王某地面附着物高价评估到234.1776万元,王某对评估无异议但是王某当时不想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拿这些评估款,并且王某又不断上访和到政府、某村委办公室大吵大闹的闹事,某办事处只好让我们某村委先给王某以借款的名义给了两笔钱,一笔20万、一笔50万。到了2017年8月9日,王某同意和我们某村委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书,我们村扣除70万于9月20日之前将剩余所有款项支付给王某,并且为了照顾王某在村里没有宅基地的问题,在补偿协议里面规定王某可以在社区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买90平米住房一套。王某签订协议拿到钱之后没几天,继续上访,王某现在上访的原因和以前一样,还要求把地里的看护房作为宅基地赔偿,还要政府赔偿合同到期之前的38年土地的收益。
17、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2003年开始因为土地占用赔偿的问题整个村民很多到青岛上访,王某是其中之一,后来镇政府和某村里让王某上访闹事弄的没办法就同意王某承包了某村位于某办事处某村北侧共87亩山地。2008年原胶南市人民政府对王某承包的87亩山地内26.256亩土地进行国家土地储备,后来王某就开始不断到青岛市政府、山东省政府、北京信访局等单位上访施压,还经常到我们某办事处办公室大吵大闹。2016年下半年我们政府积极协调国土部门、评估部门对王某进行赔偿,因为王某是租赁村里土地,按照赔偿标准26.256亩土地地面附着物每亩赔偿4万元共105万,王某不同意,当时王某要求其承包土地赔偿款百分之八十以及地面附着物都是他的,还要求把看护房作为宅基地赔偿,还要政府赔偿合同到期之前的38年土地的收益。12月份我们联系评估公司高价评估共234.1776万元,王某对评估无异议但是要不签订补偿协议拿评估款,我们政府不同意,他继续上访到政府办公室闹事,我们只好让某村委先给王某借款的名义两笔,一笔20万、一笔50万。到了2017年8月9日,王某同意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书,我们扣除70万及时将剩余所有款项支付给王某,并且为了照顾王某村里没有宅基地的问题,我们协议规定王某可以在某社区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买90平米住房一套。王某签订协议拿到钱之后没几天,继续上访,王某现在上访的原因还是要求其承包的土地赔偿款百分之八十以及地面附着物都是他的,还要求把看护房作为宅基地赔偿。2017年11月份省两会期间以及北京十九大期间,我们办事处为了维稳,在王某身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2018年5月11日上午,王某和他老婆到我们某办事处分管某村的宋某2副主任办公室递交了他的主要诉求,里面的内容就是王某自己打印的,宋某2主任已经递交给公安机关了,王某在里面要求四项赔偿一是赔偿经营损失费405万元;二是赔偿安置三处住房和安置费;三是承包土地上的果树安置补偿,一棵树要求上千元乃至上万元;四是承包期内所有树木赔偿归其所有。
18、证人宗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王某承包了某村位于某办事处某村北侧共87亩山地,2008年原胶南市人民政府对王某承包的87亩山地内26.256亩土地进行国家土地储备,王某就开始不断到青岛市政府、山东省政府、北京信访局等单位上访施压,还经常到我们某办事处办公室大吵大闹,影响我们办公。2016年下半年我们政府积极协调国土部门、评估部门对王某进行赔偿,因为王某是租赁村里土地,按照赔偿标准26.256亩土地只能地面附着物每亩赔偿4万元共105万给王某,每亩地赔偿村集体7万元共184万元左右给某村委,王某不同意,当时王某除了要这105万之外,还要求村里的赔偿184万的百分之八十也是他的,还要求把地里的看护房作为宅基地赔偿,还要政府赔偿合同到期之前的38年土地的收益,这明显都是无理要求。12月份我们政府只好联系评估公司对王某地面附着物高价评估到234.1776万元,王某对评估无异议但是要不签订补偿协议拿评估款,我们政府不同意他继续上访到政府办公室闹事。到了2017年8月9日,王某同意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书,我们将所有款项支付给王某,并且为了照顾王某村里没有宅基地的问题,我们协议规定王某可以在社区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买90平米住房一套。王某签订协议拿到钱之后没几天,继续上访,王某现在上访的原因和以前一样还是要求村里的赔偿184万左右的百分之八十也是他的,还要求把地里的看护房作为宅基地赔偿,还要政府赔偿合同到期之前的38年土地的收益。2018年5月11日上午,王某和他老婆到我们某办事处分管某村的宋某2副主任办公室递交了他的主要诉求,里面的内容就是王某自己打印的,宋某2主任已经递交给公安机关了,王某在里面要求四项赔偿一是赔偿经营损失费405万元;二是赔偿安置三处住房和安置费;三是承包土地上的果树安置补偿,一棵树要求上千元乃至上万元;四是承包期内所有树木赔偿归其所有。
19、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多次到政府办公大楼上访,找政府领导。工作人员不让他上楼或者说领导不在,王某就在政府大楼里大声吵闹,影响办公。王某一般不去信访办部门反映情况,非要找政府领导。王某因为土地和房屋赔偿的事情上访,签订了赔偿协议也签订了息诉罢访保证书,但是还是继续到政府办公大楼上访。
20、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9日上午,某办事处工作人员、南门里书记陈某1、主任陈某2在某办事处信访接待室与王某签订了补偿协议,王某当场写了息诉罢访保证书,某村委一共支付给王某其承包87亩山林地中26.256亩土地赔偿所有款项2341776.38元,对于王某在某村没有宅基地问题,政府在分管副书记主持下研究决定,王某可以以4000元一平方米的价格从社区购买一处90平方米的房子,王某当时也同意了。2017年9月20日,王某拿到所有的钱后,一直未到社区买房子,后又继续上访。王某不断上访给我们办事处政府造成很大工作量,最让我们头痛的就是王某经常到我们某办事处办公室大吵大闹,每次来吵闹我们都不用工作了,大量人员劝解,给我们工作造成很大影响。
21、证人丁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多次到政府办公楼找领导,在政府办公大楼大吵大闹,有时还辱骂工作人员。
22、证人逄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对之前土地赔偿问题有异议,但是他不到信访办去反映情况,多次到某办事处的办公楼里闹,严重影响办事处工作人员办公。
2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多次到政府办公大楼上访,每次都是大吵大闹的。
24、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11日上午,王某到办公室递交了四份材料,是诉求,分别为:一项王某要求赔偿经营损失费405万元;二项王某要求赔偿三处住房以及安置过渡费;三项赔偿承包地果树安置补偿;四项王某要求承包期内承包地的树木归其所有。
25、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自2015年开始到某办事处要求对其承包87亩山林地中26.256亩土地赔偿,一直到2017年8月份王某同意签订补偿协议并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某村委一共支付王某2341776.38元。后来王某仍要求赔偿继续上访。
26、证人丁某2的证言,王某在办停车场将徐某的车刮擦了,与徐某争执起来大吵大闹。
2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其车辆在停车场被王某刮擦的事实经过,王某在场朝丁某2大喊大叫。
28、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政府关于王某的上访出具了答复意见书,王某也领取了及王某多次上访的事实。
29、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03年左右某办事处进行土地改革,我们某村王某等人就开始因为土地问题到青岛上访。王某要求承包我们某村位于某办事处某村北侧共87亩山地,最后村里没办法,为了稳定就答应王某了。2008年的时候原胶南市人民政府对王某承包的87亩山地内26.256亩土地进行国家土地储备。王某就开始不断到青岛市政府、山东省政府、北京信访局等单位上访施压,还经常到某办事处办公室、我们村委办公室大吵大闹,影响我们正常工作。2016年下半年政府积极协调国土部门、评估部门对王某进行赔偿,因为王某是租赁村里土地,按照赔偿标准26.256亩土地只能地面附着物每亩赔偿4万元共105万给王某,每亩地赔偿村集体7万元共184万元左右给我们某村委,王某不同意,当时王某除了要这105万之外,还要求村里的赔偿184万的百分之八十也是他的,还要求把地里他盖的十间看护房作为宅基地赔偿,还要政府赔偿合同到期之前的38年土地的收益,这明显都是无理要求。12月份政府和我们某村委只好联系评估公司对王某地面附着物高价评估到234.1776万元,王某对评估无异议但是王某当时不想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拿这些评估款,并且王某又不断上访和到政府、某村委办公室大吵大闹的闹事,某办事处只好让我们某村委先给王某以借款的名义给了两笔钱,一笔20万、一笔50万。到了2017年8月9日,当时因为王某在外面欠了很多钱,王某当时同意和我们某村委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书,我们村扣除70万于9月20日之前将剩余所有款项支付给王某,并且为了照顾王某村里没有宅基地的问题,在补偿协议里面规定王某可以在社区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买90平米住房一套。王某签订协议拿到钱之后没几天,继续上访,王某现在上访的原因和以前一样还是要求村里的赔偿184万左右的百分之八十也是他的,还要求把地里的看护房作为宅基地赔偿,还要政府赔偿合同到期之前的38年土地的收益。
3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领到赔偿后仍因为房子问题到某街道办事处政府大楼大吵大闹,扰乱办公秩序。
31、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经常到政府大楼找领导,在大楼里大声吵闹,影响办公。
32、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实在2018年4月的一天,王某在办停车场将徐某的车刮擦了,与徐某争执起来大吵大闹。
3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到政府上访并辱骂工作人员的事实。
34、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在政府上访并辱骂工作人员的事实。
3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某在政府上访并辱骂工作人员的事实。
36、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在政府上访并辱骂工作人员的事实。
3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因为26亩多土地多次上访,后签订息诉罢访协议,领取赔偿款,后又多次信访,就26亩多土地要求赔偿的事实。
38、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实辨认提取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守已经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之诺,不遵依法上访反映合法诉求之规,反复采取持续缠访的威胁手段,要求赔偿人民币405万元及3处住房之巨,其行为与信访人合理合法信访不可同日而语,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刑事追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对象及被告人王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旭晶
人民陪审员 单宝军
人民陪审员 曲荣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