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0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225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225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个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发区路口时与前车发生刮蹭,后前车报警,民警在处理该事故时发现丁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5.6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丁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属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2、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被告人丁某的供述,证实案发事实;吹气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机非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丁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有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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