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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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4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青岛市即墨,现住青岛市即墨区。2017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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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一部刑诉[2019]232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X 月XX 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青岛市即墨区某某小区XX号楼X 单元楼道内,以撬车锁的手段盗窃被害人时某某停放此处的本田牌脚踏式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 040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被抓获。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缴并发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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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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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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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具结悔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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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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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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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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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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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韩 爽 书 记 员 邢 鹏 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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