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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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赵铭钢,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1989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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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5月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赵铭钢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其妻解某,行驶至青岛市福州北路与伊春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赵铭钢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0mg/100ml。后被告人赵铭钢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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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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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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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赵铭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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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铭钢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铭钢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前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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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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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赵铭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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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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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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