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铭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1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670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67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铭钢,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1989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指控事实

2019年5月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赵铭钢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其妻解某,行驶至青岛市福州北路与伊春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赵铭钢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0mg/100ml。后被告人赵铭钢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赵铭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铭钢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铭钢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前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铭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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