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05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2019)鲁7102刑初20号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7102刑初20号
公诉机关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鑫,男,1977年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中专文化,北京汇清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青铁检一部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鑫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乃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鑫在北京汇清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私刻“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101130086862”、“联塑市政管道(河北)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务专用章1101130088930”字样的印章共3枚,后经鉴定,该3枚印章确系伪造。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张鑫携带私刻的3枚印章在淄博火车站乘车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张鑫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鑫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扰乱公共秩序,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鑫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鑫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鑫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鑫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鑫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鑫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
二、扣押在案的3枚印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盛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杨子仪
书记员祝帆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