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娣娣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6-20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353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353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娣娣,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西崔戈庄140号。

辩护人情况

辩护人于晓英,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娣娣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11月26日。)

二、禁止被告人王娣娣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看护职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仲 雷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源 冰

书 记 员 江 超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284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娣娣在青岛市城阳区社会福利中心当护工期间,多次以手揪头发、拳头击打身体、手掐大腿、手打脸的方式对失智被害人郝某进行殴打虐待,致多处皮下淤血。经鉴定,郝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一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娣娣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被告人(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王娣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娣娣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2.本案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3.被告人王娣娣的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

本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娣娣犯虐待被看护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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