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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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仇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青岛市城阳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1月6日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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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刑检刑诉[2019]312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3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仇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某村,近距离跟随正在依法处理房屋纠纷的马山派出所民警并用手机录像,阻碍民警执法。民警多次警告仇某某无果后,依法对仇某某进行传唤。其间,仇某某高喊口号并言语威胁民警,引发群众围观,后仇某某用右拳击打江某头部、推搡联防队员张某某,致张某某右手腕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身体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仇某某取得江某、张某某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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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妨害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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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至十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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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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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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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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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仇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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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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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姜 冰
二0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 丽 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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