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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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兰某,男,1973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系青岛公交集团第四分公司员工,住本市李沧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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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9)229号 |
指控事实 |
被告人兰某于2018年5月3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沿本市崂山区松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宅街道办事处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兰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5月12日主动到案。经检验,兰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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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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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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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兰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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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兰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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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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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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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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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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