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建坤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5-0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2099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2099号
原告:山东广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3号3604户。
法定代表人:王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敌,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进,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建坤,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原告山东广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坤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敌、张洪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坤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843720.30元及相应利息(以5843720.3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以来,原被告签订多份豆粕买卖合同。截至2018年12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5843720.30元未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郑建坤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案件有关的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12月25日,被告签署欠款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自2015年以来,双方签署多份豆粕买卖合同并进行多次豆粕买卖交易。截至2016年12月1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本金6193720.30元,2017年2月28日前已还350000元,截至2018年12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5843720.30元。被告将积极还款,因此款产生的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被告的地址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水韵花园9号楼三单元1402户,该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
原告称双方自2015年以来签订多份豆粕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预付货款从被告处采购豆粕。上述欠款数额为被告收款后未向原告发货,应当退还的货款数额。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款情况说明明确被告应当退还给原告的货款数额为5843720.30元,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支付了该款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建坤经本院已发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建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山东广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843720.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843720.3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06元,减半收取263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明琼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赵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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