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昌与青岛铭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长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4-18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民初3238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初3238号
原告:李金昌,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叔,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铭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
被告:郑长波,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青岛万利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131号8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薛文增。
原告李金昌与被告青岛铭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壹公司)、郑长波、青岛万利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铭壹公司、郑长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万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铭壹公司向原告偿还购房款78万元;2.判令铭壹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损失(以7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6日起算,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截止起诉之日为23.4万元);3.判令郑长波、万利公司对铭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3日,原告(买方)与铭壹公司(卖方)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7号×、×户出售给买方,售价分别为52.5万元、25.5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7月23日、25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铭壹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于首付款全部价款之日起180日内交房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2018年2月11日,铭壹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购房不成功全款退回并从2016年5月份算利息,利息按照1分5计算。被告郑长波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捺印。2018年3月19日,被告万利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证函,自愿对铭壹公司返还购房款及约定利息及其他损失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至今既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也未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铭壹公司、郑长波未作答辩。
被告万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文增在庭审结束后到法院述称,万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刘卫东,我现在联系不上,不清楚房款的用途;我当时说过不同意万利公司作担保,担保函上的公章真假先不管,我没有盖过,也不同意盖章。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房屋买卖合同两份、银行交易明细四份、收据四份、欠条一份、保证函一份、证人证言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宗,原告还申请证人徐某1、徐某2出庭作证。经本院审核,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状中所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铭壹公司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铭壹公司未能按约定将房屋交付、过户,构成违约,铭壹公司应按照欠条的约定退还原告78万元房款,并应自2016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赔偿原告利息损失。郑长波以担保人的身份对上述债务签字确认,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万利公司应按照其给原告出具的担保函约定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铭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金昌购房款78万元;
二、青岛铭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金昌的利息损失,以7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郑长波、青岛万利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对青岛铭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9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焕章
人民陪审员  于敬乐
人民陪审员  牛清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倩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