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宗泽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18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241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241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宗泽,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宗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仲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柳忠晓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207号起诉书指控:2018年12月31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杨宗泽酒后驾驶鲁AXXXX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正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祥源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提取的杨宗泽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211.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宗泽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杨宗泽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宗泽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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