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洪磊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0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77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7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2005年10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于萌,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帅,北京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磊,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景阳,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洪磊、蔡景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及其辩护人于萌、袁帅,被告人洪磊、蔡景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年初,被告人李俊、洪磊、蔡景阳三人经预谋后,由李俊、洪磊出资租赁了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29号门头房,并购买赌博用游戏机,李俊负责全面管理,洪磊负责现场经营,蔡景阳负责给客人上分、看监控。2018年7月8日,李俊又雇佣了江某(另案处理)到该游戏厅工作。在此期间,李俊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元,洪磊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元,蔡景阳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2018年7月18日,该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查获洪磊、蔡景阳、江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电子游戏机34台。2018年8月22日查获李俊。
经鉴定,现场缴获的34台电子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俊、洪磊、蔡景阳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俊、洪磊系主犯,被告人蔡景阳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俊对起诉书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辩解称洪磊转给其的28.1万元有26万元是洪磊偿还的欠款,其三人共获利2.1万元,对起诉书指控的获利数额不予认可。
被告人李俊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提出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情节严重证据不足,理由是公安机关查证的洪磊向李俊转款28.1万元,没有证据证明都是非法获利所得。2、被告人李俊犯罪性质较轻,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李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洪磊对起诉书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辩解称其通过支付宝转给李俊28.1万中有26万元是还给李俊的欠款,共获利2.1万元,对起诉书指控其获利8万元不予认可。
被告人蔡景阳对起诉书指控其与李俊、洪磊开设赌场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辩解称其是协助行为,李俊给其开了两个月工资共计二万元,其获利就是两个月的工资,没有起诉书认定的3万余元那么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李俊、洪磊、蔡景阳三人经预谋后,由李俊、洪磊出资租赁了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29号门头房,并购买赌博用游戏机用于开设赌场。自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李俊负责赌场的全面管理,被告人洪磊负责现场经营,被告人蔡景阳负责给客人上分、看监控。2018年7月8日,被告人李俊又雇佣了江某(另案处理)到游戏厅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李俊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元,洪磊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元,蔡景阳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2018年7月18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该游戏厅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洪磊、蔡景阳、江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电子游戏机34台。2018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俊抓获到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俊处扣押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从蔡景阳处扣押游戏机钥匙一串,从洪磊处扣押游戏厅大门钥匙一串。
经鉴定,现场缴获的34台电子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7月18日2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29号一无名游戏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游戏厅内有涉嫌赌博游戏机,民警当场查获涉嫌赌博用游戏机34台,并查获洪磊、蔡景阳及江某等人。2018年8月22日将被告人李俊抓获到案。
2、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俊、洪磊、蔡景阳的身份情况。
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俊的前科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金某1、管某、金某2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5、接受证据清单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7年12月5日,洪磊以张志学的名义承租市北区商水路29号房屋的情况。
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俊处扣押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从蔡景阳处扣押游戏机三十四台、游戏机钥匙一串;从洪磊处扣押游戏厅大门钥匙一串。
7、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李俊、洪磊、蔡景阳等人的聊天记录情况。
8、手机号码与银行账户绑定信息及支付宝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李俊、洪磊、蔡景阳的手机号码与银行账户绑定信息及支付宝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其中洪磊通过支付宝向李俊账户转账28.1万元以及李俊向洪磊账户转款情况。
9、蔡景阳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截图,证实2018年6月9日、7月6日,李俊共转账支付给蔡景阳工资20000元。
10、证人金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7月14日,我和任成学到商水路29号游戏厅赌博,洪磊为我们开了游戏厅大门,任成学找到江某用微信扫了江某手机上的二维码付了钱,江某给任成学在捕鱼机上上分,后我和任成学一起赌博赢了3000元钱,任成学用微信转给姓蔡的500元钱。2018年7月16日,我自己去了商水路29号游戏厅赌博,洪磊给我开了游戏大厅大门。我用微信扫了江某手机上的二维码付了钱,共充值1000元钱,江某和姓蔡的给我上了分,这次我都输了。2018年7月18日,我又到商水路29号游戏厅赌博,共输了1600元钱,后被警察查获。
辨认笔录,证实金某1对江某、蔡景阳、洪磊及赌博机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
1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5日,其将车淑珍位于商水路29号的房子租给了三个男青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时说是干快递,签合同提供的是张志学的身份证号。
12、证人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7月18日,我到商水路29号游戏厅赌博,洪磊给我开了赌场的门,蔡景阳、江某负责上分,后被民警查获。
辨认笔录,证实管某对洪磊、江某、蔡景阳及参与赌博的地点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
13、证人金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7月16日,我到商水路29号无名游戏厅赌博,洪磊给我开了赌场的门,蔡景阳给我上的分,这次共输了500元。2018年7月18日,我又到商水路29号无名游戏厅赌博,共充值200元,江某给我上的分,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辨认笔录,证实金某2对蔡景阳、洪磊、江某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
14、证人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7月16日左右,我与朋友孙宏一起到商水路29号游戏厅赌博输了100元。负责上分的是蔡景阳和江某,负责看门的是洪磊。2018年7月18日,我到游戏厅看别人玩时被警察查获了。
15、证人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7月份,一个朋友介绍我到商水路29号游戏厅给人上分,每个月工资5000元,蔡景阳教我给游戏机上分,洪磊负责调试游戏机和给客人开门,蔡景阳负责给客人开门和记账、向老板报账,平时蔡景阳和洪磊通过门口的监控看客人,如果不认识的人就不给开门。客人来玩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结账,很少有现金,我手机里两个转账二维码,都是洪磊的。2018年7月18日晚上8时许,我在店里上班,当时店里有四个客人,有三个客人在玩捕鱼机,我给客人上了分,后警察来了,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到游戏厅干活的,干了十天左右,是我一个朋友的领导介绍我去的。
辨认笔录,证实江某对洪磊、蔡景阳、李俊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对给游戏机上分用的钥匙、大门钥匙、游戏机及开设赌场地点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
16、被告人李俊的供述,证实我和洪磊、蔡景阳是朋友,自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洪磊的支付宝账户向我的支付宝账户转账28.1万元,其中洪磊还给我欠款是16万元,我个人开赌场获利12万元,这个数目是按照我、蔡景阳、洪磊当时约定的所占股份比例协商分配的。洪磊获利8万元,蔡景阳获利2万元。
辨认笔录,证实李俊对洪磊、江某、蔡景阳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对支付宝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
17、被告人洪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底,我开始玩捕鱼机输了很多钱,李俊听说开游戏厅很挣钱就撺掇我一块开游戏厅赚钱,李俊说他有关系。出了问题他可以摆平,我就同意了。之后李俊又找到蔡景阳,我们三个找了个饭店一起商量这个事,李俊说他负责找房子,他出资6万,我出资4万。李俊安排我负责看门,来了认识的人才能拿钥匙开门,让蔡景阳负责在游戏厅收钱上分。李俊说用我的支付宝或微信二维码转账,我就同意了。李俊找了商水路29号一个门头房,2017年12月份,李俊给了我42000元钱房租,并给我一个张志学的身份证,让我和蔡阳拿着这个身份证去签房屋租赁合同。我和蔡景阳拿着这个身份证去中介签了合同,给了中介42000元。李俊找人安装了一套监控设备,从后台手机和电脑上可以看游戏厅内的情况。我从网上买了一些二手游戏机,花了3万多元。2018年1月游戏厅开了,我负责开门,平时我在门口负责开门,蔡景阳在里面收钱上分。我把我的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给了蔡景阳,6月底的时候,李俊找了江某到游戏厅干。李俊在支付宝和微信里各建了一个“商水路工作室”群,这两个群了有我、李俊、蔡景阳和江某四人,李俊在里面发号施令。我们一般一个月李俊给我们开一次工资,蔡景阳一个月大约一万元,我一个月大约3万元,平时客户去玩的时候转账都是通过扫码转账到我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然后我再全部转账给李俊。之后每个月再由李俊统一给我们发钱,头两个月经营不太好,后期我每个月大约得3万元,从开游戏厅到我被抓我大约分了8万元左右。自2018年1月至7月份,我的支付宝账户向李俊的支付宝账户共支付28.1万元。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洪磊对江某、蔡景阳、李俊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对游戏厅内赌博机上分用的钥匙和大门钥匙、对洪磊及李俊的支付宝账户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
18、被告人蔡景阳的供述,证实我和洪磊是2009年认识的,后来在飞拉利商场又认识了李俊。李俊和洪磊开赌场之前,我们三人一起见了个面,李俊和洪磊跟我说让我到赌场帮助干活,每个月给我1万元工资,我就答应了。2017年年底,我和洪磊一起去商水路29号去看的房子,洪磊跟中介签了合同交了房租。开始营业是2018年过年前后,我每个月工资是1万元,不占股份。我一共开了3万余元,不到4万元。我的工资是李俊通过支付宝给我,有时是现金。李俊建了个微信群,名字是“商水路工作室”,收款的二维码是洪磊注册的支付宝和微信的收款二维码,我每天通过微信把营业情况报给李俊和洪磊。我在游戏厅负责扫码收钱,给客人上分,游戏厅每天的流水有一万元左右,少的时候每天二三千元,江某主要是负责给客人上分,帮客人买饭。游戏厅老板是李俊,洪磊负责全面工作。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蔡景阳对江某、洪磊、李俊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对游戏厅大门的钥匙、给赌博机上分用的钥匙及赌博机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
19、现场图及被告人指认现场、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对开设赌场的地点及现场的赌博机、上分用的钥匙等进行指认的情况。
20、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从现场查获的34台电子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洪磊、蔡景阳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洪磊、蔡景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俊、洪磊系主犯,被告人蔡景阳系从犯,依法可对被告人蔡景阳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俊、洪磊提出的其获利数额为2.1万元以及李俊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情节严重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其个人开设赌场获利12万元,洪磊获利8万元,蔡景阳获利2万元。被告人洪磊的供述证实,自2018年1月至7月份,其支付宝账户向李俊的支付宝账户共支付28.1万元。平时客户去玩的时候转账都是通过扫码转账到其支付宝和微信账户,然后其再全部转账给李俊。之后每个月再由李俊统一发钱。从开游戏厅到其被抓,其大约分了8万元左右。被告人蔡景阳的当庭供述证实,李俊给其开了两个月工资共计二万元,其获利就是两个月的工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洪磊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李俊、洪磊、蔡景阳的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自2018年1月至7月份,被告人李俊、洪磊、蔡景阳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共计获利22万元的事实,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俊、洪磊及李俊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俊犯罪性质较轻,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李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蔡景阳提出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景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洪磊到案后对伙同李俊、蔡景阳开设赌场的事实尚能如实供述,被告人李俊具有犯罪前科,均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洪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蔡景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
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电子游戏机三十四台、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钥匙二串,依法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李俊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洪磊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被告人蔡景阳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家强
人民陪审员  孙国秀
人民陪审员  林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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