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宝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28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刑初99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刑初99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宝华,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2017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监视居住,2018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宝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宝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宝华于2006年起,购入假药、有毒有害食品后在本市市南区仙居路X号X单元XXX户其经营的“青岛市市南区爱力达保健品店”内销售。2017年10月,田宝华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向本市居民王某某销售“植物伟哥”一盒。后被抓获,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Viagra”、“澳洲袋鼠精”、“植物伟哥”等2种假药、5种有毒有害食品被缴获。被告人田宝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Viagra”应按假药论处。
经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澳洲袋鼠精”、“植物伟哥”等5种物品属于食品里添加药品。
经鉴定:王某某购买的“植物伟哥”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缴获的“澳洲袋鼠精”、“植物伟哥”等5种物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宝华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提交了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书、认定意见书、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书、扣押决定书、告知书、送达回执、声像资料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询问调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田宝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测试报告、检验报告、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资料、受案登记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田宝华对以上指控均无异议,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宝华销售假药,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分别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田宝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宝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北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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