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xx、阎x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19-03-2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特44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特44号
申请人:闫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闫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刘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闫xx、闫xx、阎x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闫xx、闫xx、阎xx称,被申请人刘xx系申请人的母亲。刘xx与父亲阎xx(20xx年xx月xx日死亡)育有三名子女,闫xx、闫xx、阎xx。母亲刘xx现85岁,生活无法自理,无行为能力了,我们兄妹一起照顾她。同意闫xx为刘xx监护人。为此申请鉴定刘xx精神状况,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闫xx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刘xx的邻居吕xx、李xx到庭述称,刘xx是我们多年邻居,她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不能行走,语言表达不清,一直由三名子女照顾。
经审理查明,闫xx、闫xx、阎xx系刘xx子女。刘xx与丈夫阎恒峨(死亡)育有三名子女,闫xx、闫xx、阎xx。刘xx因年事已高,不能行走、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闫xx、闫xx、阎xx共同照顾。现申请人闫xx、闫xx、阎xx申请宣告刘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闫xx为刘xx的监护人。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刘xx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作出津津实(2019)精神病鉴字第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xx目前处于痴呆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宣告刘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闫xx为刘xx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佳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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