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意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2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618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9)鲁0211刑初618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46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1月9日16时11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豪达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刘某某沿青岛市黄岛区G204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家楼镇苑庄村南路口处与一辆车牌号为鲁B6S5E7小型轿车相撞,致许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在许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许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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