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1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425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425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2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34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G341线11KM+300M(黄岛区处,与在机动车道上的赵某呈面南背北行走或者站立姿态时相撞,致赵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法医鉴定,赵某系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记录及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8年4月16日上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接受讯问,次日上午10时许,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委托,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被告人王某某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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