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2-26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408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408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鲁B×××××号黑色别克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小学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郑某某有饮酒嫌疑,经对其酒精呼气式检测为206.5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通知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郑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8年10月29日下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郑某某到青岛市接受调查,次日上午9时许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