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强、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2-26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1167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1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强,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海尔云街2号楼915室。
法定代表人:张佳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海,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上诉人王文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文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依法改判王文强向原告赔偿损失32828元;3、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一、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系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理应予以纠正。2018年5月27日,王文强与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签订了《青岛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同日,王文强、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双方确认了财产清单,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向王文强支付了两个月租金8000元,王文强将房屋钥匙交付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试洗衣机过程中,将洗衣机接水口接错了水龙头,且试验完后未关闭水龙头及水闸总开关导致插洗衣机进水管的水龙头漏水房屋大面积漏水地板漫泡,并渗透到楼下1401、1302、1402住户及电梯间,房里漏水系发生在房屋交接完成之后,明显属于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未妥善管理并安全使用房屋。一审法院认定王文强也有一定过错,明显属于认定错误。王文强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且双方已办理完交接手续,交接时,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亦未对房屋提出任何异议,房屋已在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控制之下。王文强无任何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理应纠正。二、一审法院判决王文强自己的房屋损失不予处理没有法律依据,理应予以纠正。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因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由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王文强已在一审中对于王文强主张的损失金额没有异议,王文强自身房屋损失为7795元,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理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现即使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已更换了地板,是否系原来地板标准尚不可知,且花费不足400元,王文强房屋内墙面、窗帘等剩余部分损失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亦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辩称,我方的答辩意见同我方上诉状中内容。
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鲁0203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文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判决错误。原审判决所认定的王文强的受损房屋维修报价并没有相应的材料清单、维修发票或鉴定评估报告,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不具备法律常识,在庭审中所有认可无异议的证据均不真实,而一审法院应当依职权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并要求原告提供合理证据,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认为王文强提供的房屋维修报价过高,因果关系未经鉴定,无法判断损害行为与结果的关联程度,综上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王文强辩称:对方对我方的维修报价予以认可,对所有的报价清单在一审开庭时予以认可。我方同青岛昌晟美寓公司已经签署了合同并且交接完成,该公司有义务妥善管理并安全使用房屋。因其管理不善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我方或者第三方损失,该公司有义务维修或者赔偿。我方使用该房屋一年没有发生任何问题,该公司仅签完合同一天就造成多方损失,可以其管理混乱,责任心差。在录音证据中,对方已经当庭承认了该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忘关水龙头造成了损失,而一审判决认定连接洗衣机水管忘关水龙头,我方承担20%责任与证据相悖。对方即使按照原来的标准更换地板,由于房屋的损失包括墙壁、厕所下水、家具等,墙壁没有维修,仅使用踢脚线遮盖。厕所下水没有维修,沙发、床、橱柜均浸泡,并且对方对我方维修报价予以认可。因此需要支付剩余部分损失。
王文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赔偿王文强损失3282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7日,王文强与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王文强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房屋由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代为出租。同日,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王文强将钥匙交付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当晚,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洗衣机错接水龙头并忘关水龙头及总水阀,导致水龙头漏水,给王文强房屋、楼下住户及电梯间等造成损失。王文强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辩称,房屋漏水与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无关,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双方确实签订过《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在双方交接房屋当天,卫生间水龙头确实发生过爆裂漏水,是由于塑料水龙头破裂导致,与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无关。另外,由于卫生间两个地漏均不通畅,导致存水过多,损失扩大,这也与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5月27日,王文强(甲方)与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青岛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将其所有的青岛市市北区房屋交由乙方对外出租,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乙方按每月4000元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期内物业费、供暖费由甲方承担,水电气费由乙方承担。当天,王文强将房屋交付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2018年5月27日晚至2018年5月28日晨期间,1502室房屋卫生间水龙头爆裂导致房屋大面积被淹,楼下住户及电梯间不同程度受损。双方确认的事实为,王文强向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进行房屋交接时,卫生间靠近窗户墙面较低位置处接有一外表较糙塑料材质水龙头,对侧墙面离窗户较远高处有一水龙头接口,但已被堵住未安装水龙头。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将洗衣机进水管连接到塑料水龙头并打开水龙头进行洗衣机测试后,在离开房屋时未关闭水龙头,也未关闭总水阀。半夜,水龙头出水口与洗衣机进水管连接处的水龙头塑料管壁接缝处爆裂,导致漏水。王文强称该塑料水龙头为交房时开发商安装的,不能用于连接洗衣机,堵住的接口是用于安装可连接洗衣机水龙头的接口,因已与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在向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交付房屋后,由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购买可连接洗衣机的水龙头进行安装。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王文强在交接房屋时未告知其塑料水龙头不能连接洗衣机,也并未就由其购买可连接洗衣机的水龙头予以安装的事宜与王文强达成过一致意见。双方均未能就交接房屋时具体商谈的情况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具体的受损情况,王文强提交其1502号房屋维修报价单,维修价格为7795元。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对此报价予以认可,但称其已将房屋进行了修复,并已将房屋对外出租。楼下1402号房屋维修报价为15869元,1401号房屋维修报价为4284.9元,1302号房屋维修报价为4880元。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对楼下三处房屋的维修报价予以认可。王文强已实际已向1302号房屋房东赔付2000元,向1402号房屋房东赔付6000元,向1401号房屋房东赔付1000元,其他差额尚未实际赔付,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另外,因电梯受损,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3545元。双方之间签订的《青岛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目前仍在履行过程中,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已将房屋对外出租。经法院现场查看,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已将房屋地板更换,墙壁粉刷,目前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双方双方签订的《青岛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名为委托代理合同,实际为房屋出租合同,即王文强将房屋出租给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同意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转租,因此,案件案由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出租房屋水龙头爆裂导致房屋、临近房屋及电梯受损,焦点为:水龙头爆裂产生损失是由于水龙头自身质量问题导致,还是由于承租人使用管理不当导致,或是两方因素共同导致。法院查清的客观事实为双方在交接房屋时,卫生间仅有一个塑料水龙头,且该水龙头可以连接洗衣机进水管,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对此房屋予以接收。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经纪公司,在接收房屋连接洗衣机测试后,在无人居住的情况下未关闭水龙头及总水阀,存在明显的使用管理不当,是导致漏水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经纪公司,在接收房屋连接洗衣机进行测试时,应当对涉案的外观较糙塑料水龙头能否连接洗衣机进水管产生疑问,在另一水龙头接口未安装水龙头的情况下,应当向王文强提出要求其安装合格专用可连接洗衣机水龙头的要求,或接收房屋后自己予以购买安装。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反而在连接洗衣机进水管后不关水龙头离开房屋,存在一定过错。王文强作为房屋出租方,向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交付卫生间仅有一个塑料水龙头的房屋,其未举证证明已向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明确告知该塑料水龙头不能连接洗衣机,也未举证证明与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达成一致由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购买专用可连接洗衣机水龙头安装到另一接口,在塑料水龙头恰可以连接洗衣机进水管的情况下,王文强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定应由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承担80%责任,由王文强承担20%责任。对于具体的损失数额,王文强自己的1502号房屋因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已予以修复,双方正在履行租赁合同,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也承诺在合同到期交还房屋时会对房屋再次进行粉刷,法院在本案中对王文强主张的该房屋的维修费用不予处理。王文强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收回房屋时如对房屋状况不满,或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认为应由王文强负担部分费用,均可另案向对方主张权利。对1402、1401、1302三户房屋的损失,因双方对房屋修复报价无异议,法院认定数额为15869元+4284.9元+4880元=25033.9元,由王文强负担5006.78元,由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负担20027.12元。王文强虽未向该三户房东全额赔付全部费用,但因损失确已实际发生,王文强也确实应向该三户房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本案中判定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应向王文强支付20027.12元费用。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向王文强实际支付后,对该三户房东的赔偿责任应由王文强单独负担。另外,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电梯维修费3545元,该费用王文强应负担20%即709元,可在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应付给王文强的20027.12元中予以扣除。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王文强的各项维修费用共计20027.12元-709元=19318.12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文强维修费19318.12元;二、驳回王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元,由王文强负担338元,由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负担283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漏水导致损失的过错承担问题。本案中,漏水的直接原因系由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离开房屋时未关闭水龙头及总水阀;另一方面,王文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设施情况应有充分了解,现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水管不应与洗衣机相连,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一审对双方过错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关于费用承担,一审中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代理人已对报价费用予以认可,应视为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对该数额的认可,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在上诉中对该数额予以否认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王文强所有房屋的损失,因现涉案房屋已完成修复且在租赁使用中,故对该房屋的修复费用未予处理,双方可在合同结束房屋重新修整后另行结算,符合双方的利益及房屋现状,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上诉人王文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中283元,由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预交,由青岛昌晟美寓不动产有限公司负担;另621元,由王文强预交,由王文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颖颖
审判员  张晓华
审判员  于 梦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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