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与白雪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2-21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民初4470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初4470号
原告:王俊,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春,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雪芹,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欣欣,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娜,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青岛城阳春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王俊与被告白雪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春和被告白雪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1、原告客厅墙面及顶面、二楼次卧及老人房墙面、以及水淹家具、家电及其他装修等清理费用共计10879元;2、原告客厅以及卧室地板重装费用10000元;3、原告沙发与楼梯、空调损失4597.6元;4、原告字画侵泡之后的修复费用4000元;5、原告食品类、衣物类、按摩器和空气净化器损失3000元;6、租房等住宿费用45268元,合计77744.6元。事实和理由:王俊系白雪芹楼下邻居。2018年4月21日上午,白雪芹所有的青岛市市北区户(以下简称304户)房屋内水管爆裂,积水浸至王俊室内,导致王俊室内墙面、电器、家具、字画等财产被水浸泡,给王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并影响王俊一家的正常居住和生活。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白雪芹辩称,浸泡非人为所致,同意赔偿合理损失。但王俊主张的住房费用和其他费用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一路116号4号楼204户(以下简称204户)房屋(建筑面积115.18平方米)的房地产权利人为王俊,304户房屋房地产权利人为白雪芹,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18年4月21日上午,304户房屋内水管爆裂,漏水浸至204户房屋内。致王俊家财产受损。
王俊申请对204户房屋财产损失价值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
王俊提交受损清单一份。列明:1、客厅、两间卧室墙面,描金石膏线,300平*90=27000;2、客厅、卧室地板,100平*280=28000;3、顾家真皮沙发L形一组,个人一组,26000;4、海尔立式空调一台,8000;5、门框四组,4000;6、客厅茶几、电视机柜、酒柜,7500;7、楼梯踏板、地毯一组,3000;8、按摩器,1500;9、皮衣两件,3200;10、海参礼盒4盒,12000;11、羽绒服6件,3000;12、字画两幅、油画一副,修复费用4000;13、皮鞋、运动鞋8双,1300;14、皮包一个,600;15、衣服四箱,5000;16、被褥一箱,1000;17、茶叶礼盒,500;18、红酒礼盒,500;19、三星S7手机一部,5800;20、面粉、大米各一包,100;21、坚果礼盒,300;22、橄榄油礼盒,200;23、客厅窗帘,1500;24、空气净化器,500;25、花生油礼盒,200;26、装修期间住宿费用,23000。合计167700。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青天评报字【2018】第QDV1126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中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注明:------。对原告主张的食品类和衣物被褥类财产损失,以及按摩器和空气净化器损失,由于评估人员无法判断其受损原因是否为漏水事故造成,且未获得有关受损原因的专业鉴定资料,因此无法对该等财产的损失价值发表意见,本次评估未将该等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十、评估结论注明,经评估,204户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参考市场价值为10879元。最终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明细如下:1、客厅墙面及顶面,乳胶漆墙面,119.4平方米,7501元;2、二楼次卧及老人房墙面,乳胶漆墙面,46.03平方米,1578元;3、遭水淹的部分家具、家电及其他装修等清理费用,1800元。王俊花费评估费9000元(含出庭费)。
王俊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称,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但可能由于机构能力范围所限或者损害发生时间较长等因素,导致评估过程中存在客观局限性,即评估报告书不能完全客观的、真实的反应损失情况。因此申请评估人员出庭,就评估结果作出的具体依据、原因以及客观局限性作出具体说明。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指派牟乃魁出庭,牟乃魁称,具体的评估范围是在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确定的,评估机构的现场勘察通常只是对外表的勘察,对于受损物品的损失原因及损失程度仅通过评估人员的现场勘察无法确定,因此未对存在异议的衣物类和食品类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对于报告中所列的需要清理的部分家具、家电和其他装修等,也是基于现场调查日的情况做出的判断。
王俊称,像家具、家电等其他装修的具体损失程度,以及具体损失价值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做出相关的评估费用,而最后确定为清理费用。
白雪芹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王俊主张损失数额查明如下:
一、青天评报字【2018】第QDV1126号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损失。
王俊基于青天评报字【2018】第QDV1126号资产评估报告主张王俊客厅墙面及顶面、二楼次卧及老人房墙面、以及水淹家具、家电及其他装修等清理费用共计10879元。
白雪芹无异议。
二、青天评报字【2018】第QDV1126号资产评估报告未列明的损失。
根据青天评报字【2018】第QDV1126号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人员出庭作出的说明,王俊认为,评估机构对于未列入评估范围的受损物品的损失原因及损失程度仅通过评估人员的现场勘察无法确定,因此像家具、家电等其他装修的具体损失程度,以及具体损失价值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做出相关的评估费用,而最后确定为清理费用。也未对存在异议的衣物类和食品类财产损失进行评估。
王俊提交青岛市市北区雅特豪坚地板专卖店于2018年7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注明,本单位系地板以及门框销售机构,木地板大量进水后,门框淋水后易发霉,易变性,开裂、产生异响,甚至产生很多不利于身体健康的细菌,导致生病,因而木地板泡水后不宜继续使用,应及时处理更换。
提交青岛市市北区雅特豪坚地板专卖店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注明,本单位系木制楼梯制造机构,木制楼梯泡水后除易变性,发霉,产生异响等现象,其风干后更易产生热胀冷缩的现象,结构被破坏,最终导致龟裂、变形,外表会越来越残破不堪,使用寿命严重缩短,直至丧失运用价值,尤其是家里有小孩、老人更需注意,避免损坏之后孩子与老人的身体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提交市北区森源丰家具店于2018年8月15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注明,本单位系沙发销售机构,对真皮沙发的性质、特点清楚了解:真皮沙发,尤其是长时间泡水后,一般会变硬,影后不能再坐人,否则,就会开裂、脱皮,真皮沙发内有木制框架,泡水后框架变形,也会发霉,产生细菌,不仅影响沙发支撑力,更会对身体健康不利,一句话概括为,极度缩短了沙发的使用寿命。
王俊用上述证据证明木地板、楼梯、皮质沙发水泡之后造成的危害。
王俊提交市北区宣和堂画廊于2018年5月26日出具收据一张,主要注明,路怀中四开三报春图清洗、揭裱、修复、装框花费4000元。提交青岛市崂山区美登梯艺经营部于2010年4月10日与王俊签订青岛美登梯艺定做合同一份,主要注明,王俊定做楼梯护栏花费4300元。提交杭州顾家工艺青岛专卖店于2010年6月30日与王俊签订订货合同一份,主要注明,王俊购买沙发花费12688元。提交照片一宗、视频光盘一份,主要注明,漏水导致地板、楼梯、沙发、电器、窗框、衣物、生活物品等被水浸泡。
王俊基于上述证据主张:1、客厅以及卧室地板重装费用10000元;2、原告沙发与楼梯、空调损失4597.6元;3、原告字画侵泡之后的修复费用4000元;4、原告食品类、衣物类、按摩器和空气净化器损失3000元。
白雪芹认为,对青岛市市北区雅特豪坚地板专卖店、市北区森源丰家具店出具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单位并不是正规鉴定单位出具,对其内容不予认可。关于修复字画的费用系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不予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不同意赔偿王俊主张的上述损失。
三、房屋租金损失。
王俊提交青岛市市北区飞拉利商务宾馆于2018年5月7日出具的收据一份、宾客账单两份,主要注明,2018年4月22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租用房屋两间,王俊花费9268元。提交亓伟与王俊于2018年8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主要注明,王俊租赁亓伟的房屋,月租金3000元,期限自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租金36000元。王俊基于上述事实主张租房等住宿费用45268元。
白雪芹认为,对王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予认可,即使该份合同确有王俊签订,但是签订的日期是2018年8月6日,故和本案无关。
王俊称,2018年8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外出租房,是因为评估后确定可以装修之后,因房屋需要重新装修,王俊一家五口到外面租房居住,租金的支付方式为年付,由此产生的租金损失应由白雪芹承担。
上述事实,有房产证一份、市北区宣和堂画廊于2018年5月26日出具收据一张、青岛市崂山区美登梯艺经营部于2010年4月10日与王俊签订青岛美登梯艺定做合同一份、杭州顾家工艺青岛专卖店于2010年6月30日与王俊签订订货合同一份、亓伟与王俊于2018年8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青岛市市北区飞拉利商务宾馆于2018年5月7日出具的收据一份、宾客账单两份、青岛市市北区雅特豪坚地板专卖店于2018年7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青岛市市北区雅特豪坚地板专卖店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市北区森源丰家具店于2018年8月15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提交照片一宗、光盘一份、受损清单一份、青天评报字【2018】第QDV1126号资产评估报告一份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因白雪芹的房屋漏水致王俊所有的财产受损,白雪芹应当对王俊的损失程度赔偿责任。
关于王俊因漏水所致损失认定如下:
一、涉案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损失。
王俊主张青天评报字【2018】第QDV1126号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损失10879元,白雪芹无异议,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涉案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损失。
因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对受损物品的受损原因及程度无法确定,故王俊主张的部分受损财产在评估报告没有列明。本院认为,204户房屋地板、楼梯、字画、食品、衣物、电器类确系被304户房屋漏水浸泡,此必然导致相应财产受损,因此关于上述损失,本院酌情认定此部分损失10000元。
三、房屋租金损失。
王俊主张因漏水所致租赁青岛市市北区飞拉利商务宾馆房间的损失9268元,该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俊主张评估后装修204户房屋所致一年的租金损失36000元,本院认为其主张期限过长,本院酌情认定此期间以3个月为宜,故此期间的租金损失为9000元。
综上,本院认定王俊租金损失1826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雪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俊各项财产损失人民币20879元。
二、被告白雪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俊租金损失人民币182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王俊承担433元,被告白雪芹承担439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评估9000元(含评估人员出庭费,原告预交),由被告白雪芹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守京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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