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代蕾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18-12-24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2民特114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民特114号
申请人:万代蕾,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人万代蕾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玉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万代蕾称,其母王玉芳,女,194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中专毕业,系青岛市教育局退休员工,身份证号码。万代蕾称,被申请人王玉芳于10年前出现小脑萎缩,逐渐不认识人,现在偶尔认识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万代蕾为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王玉芳与万广全婚后共育有两个女儿:长女万代红,次女万代蕾。万广全于2003年12月去世。王玉芳未再婚,无其他子女。王玉芳父母均已去世。
申请人万代蕾称,王玉芳之前身体××性格外向,无高血压病史,××病史,无精神病史,××。因小脑萎缩逐渐不认识人,目前意识不大清楚,能说话,不能正常交流,生活不能自理。万代蕾当庭表示其愿意担任王玉芳的财产代管人。万代红当庭表示同意万代蕾担任王玉芳的财产代管人。
经申请人申请,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王玉芳的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该中心对王玉芳进行精神检查,并作出分析说明:(一)精神状态分析:据调查材料,被鉴定人王玉芳年轻时身体很好,没有受过脑外伤,和她对象生了两个女儿,丈夫去世多年。大概10年前出现小脑萎缩,刚开始还认识人,后来就慢慢不认识人了。于2018年曾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门诊就诊,颅脑磁共振示多发缺血灶、脑萎缩,诊断为“痴呆”,现在偶尔能认识子女,其他人不认识了,生活不能自理,吃饭、穿衣都是由两个女儿照顾。精神检查:意识清,定向力差,接触被动,问话能答,答非所问,不理解问话意思,思维贫乏,智能全面减退,记忆力差,情感欣快,意志活动减退,无自知力。辅助检查:颅脑CT示脑萎缩(重度)、脑白质变性;眼动示神经心理异常;心理测试示痴呆、社会功能缺陷。××分类第十版(ICD-10)》,被鉴定人王玉芳目前精神状态应诊断为××性痴呆。(二)行为能力评定分析:被鉴定人王玉芳受痴呆状态影响,生活不能自理,不认识周围的亲人,没有沟通能力,不理解法律的意愿,不能行使自己应有权利与义务,不鞥呢辨认自我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故鉴定小组认为被鉴定人王玉芳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18]青精鉴字第3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玉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万代蕾作为王玉芳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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