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广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10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82民初4294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82民初4294号
原告青岛大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8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70274091A。
法定代表人江志英,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龙胜,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广平,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代理人査忠含,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大同街7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87815566M。
负责人张新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昌,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大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广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大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龙胜与被告朱广平委托代理人査忠含、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大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朱广平驾驶鲁B×××××小型客车沿岙兰路行驶至石龙庄东部时,与杨为星驾驶的鲁B3259学轿车相撞,致鲁B3259学轿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广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但二被告拒绝赔偿。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朱广平辩称,原告对涉案车辆委托进行了车损鉴定,并非人民法院委托也不是与答辩人协商鉴定机构,故答辩人不予认可,要求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辩称,我司在强制险财产限额范围内赔付。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4日18时许,朱广平驾驶鲁B×××××号车辆沿青岛市即墨区岙兰路由西向东行驶,与杨为星驾驶青岛大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3259学号车辆沿路由东向西行驶,朱广平驾驶超车往左打方向时,与对向杨为星驾驶车辆发生相撞,造成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广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具状来院,其具体诉讼请求:拖车施救费500元;评估费1200元;车损39997元;合计41697元。
原告提交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鉴定的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被告朱广平对评估报告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我院委托青岛海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鲁鲁B3259学号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2018年11月20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车损25000元。
原告支出施救费500元及评估费1200元。
鲁B×××××号车辆,事故发生期间,该车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投有交强险。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报告等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已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确认,认定朱广平负事故全部责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对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损失,应以本院委托鉴定为准。原告的损失经核定为:1、车损25000元;2、评估费1200元;3、施救费500元;共计2670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青岛大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2000元,余款24700元,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朱广平赔偿原告24700元(24700元×1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大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将案款汇至青岛大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支行开户账号为37×××55中)。
二、被告朱广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大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700元(由朱广平将案款汇至青岛大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支行开户账号为37×××55中)。
三、驳回原告青岛大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青岛大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03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承担40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将案款汇至青岛大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支行开户账号为37×××55中),由被告朱广平承担499元(由朱广平将案款汇至青岛大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支行开户账号为37×××55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王柏爱
审判员  王承喜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玮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