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迟某某,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现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623号 |
指控事实 | 2017年2月17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迟某某酒后驾驶鲁B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岛区太行山路富春江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迟某某有饮酒嫌疑,经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8.2mg/lOO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2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量刑建议 | 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
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判决理由 | 被告人迟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 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