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1-06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刑初1236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刑初1236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高中肄业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9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P×××××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与昆仑山路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李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2mg/100n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并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2018年5月11日上午,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某到青岛市接受讯问,当日9时许李某某主动来青岛市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黄岛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该社区矫正机构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调查评估报告,认为李某某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范民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