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业、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8-10-30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行终576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鲁02行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业,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369号泽润大厦209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明诗,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芳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云万林,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晓业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岛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8)鲁0211行初117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2月26日,原告李晓业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南下庄“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之间所征土地(含华能、四号线、电信)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3月5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答复原告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原告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鲁0211行初57号行政判决书,要求被告重新答复。2018年6月4日被告作出(2018)第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附文件内容,附件包括2014年青黄第3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3年第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又将内容清晰并加盖公章的上述附件送达原告。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本案中,原告李晓业要求公开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南下庄“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之间所征土地(含华能、四号线、电信)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告黄岛国土局已对相关内容予以公开并在审理过程中予以补强。对于原告在诉状中所提的要求公开征地批文,因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并未提出,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其在庭审中所提的征地相关文件、程序不合法的问题,不能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予以解决。综上,原告李晓业要求撤销(2018)第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黄岛区国土局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晓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李晓业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文件是真实的。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不清。上诉人的意见是即使政府征用土地,国土部门在一线,应该有相关部门批文和征地公告,而且这种大面积的征用耕地,没有省和国家土地部门批文,不能征用这样大面积的耕地。如果黄岛区国土部门拿不出上述批文和征地公告,属于非法征地。三、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交了相关农民的请求,能够证明对征地的质疑。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黄岛区国土局辩称:被上诉人已经根据上诉人申请及原审法院(2018)鲁0211行初57号行政判决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请求维持原判。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已经质证,并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该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只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其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正确提供了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现有信息,即应视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行政机关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信息的义务。因此,对于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本身是否合法,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对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范围。本案中,上诉人李晓业要求公开的信息,被上诉人黄岛国土局已对相关内容予以公开。至于征地手续是否合法,是否缺少批准文件等不属于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晓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国宁
审 判 员 蒋金龙
审 判 员 林 桦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安 平
书 记 员 王 崧
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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