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熙悦、莱西市公安局水集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8-10-30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行终516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鲁02行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熙悦,男,194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委托代理人解永升,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市公安局水集派出所,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深圳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赵波,所长。
委托代理人位常军,莱西市水集派出所副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莱西市北京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姜水清,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全,莱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振林,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上诉人解熙悦因诉被上诉人莱西市公安局水集派出所(以下简称水集派出所)、莱西市人民政府不予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2018)鲁0285行初8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8月5日6时许,莱西市公安局水集派出所接原告解熙悦报警称,其在义谭店村三荣玩具前面的地里因为别人弄了一堆土在地边,造成7亩花生被水淹了。该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了相关询问。2017年8月9日,莱西市公安局水集派出所作出被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原告解熙悦不服,向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西政复决字[2017]35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莱西市公安局水集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该案起因系因下雨导致案外人的土堆随雨水流入原告土地造成的,不是治安行政案件。被告莱西市公安局水集派出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合法,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解熙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解熙悦负担。
上诉人解熙悦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系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潭店村村民,上诉人在该村名为“报洼”地块有口粮地。2014年4月,上诉人合法口粮地边缘被不明人士自北往南全部堆起土堆,将上诉人土地全部挡住。2017年8月5日,天降暴雨,由于堆积的土堆过高,大雨将土堆冲垮,导致泥石流全部流入上诉人的口粮地里,上诉人种植的农作物全部被泥石流掩埋。还由于积水流不出去,上诉人及上诉人弟弟土地上的农作物全部被水淹没,导致上诉人经济损失上万元。上诉人报警后,被上诉人水集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上诉人叫到警车里,直接让上诉人在接处警登记表中签字,由于上诉人儿子强烈要求,民警开始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并于次日让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调查询问。被上诉人水集派出所于2017年8月9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上诉人并不知道是谁堆积的土堆,被上诉人没有去询问上诉人的庄稼为什么被水淹,就直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明显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上诉人于2017年9月24日向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直接维持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明显违法。请求撤销原判,撤销被上诉人水集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重新作出答复,撤销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被上诉人水集派出所辩称:一、原判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上诉人报警所指地块是由于下雨自然冲刷泥土将庄稼部分损坏,不是人为毁坏,没有违法事实,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管辖,故不予调查处理。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已经质证,并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一、上诉人是以案外人在2014年前后在上诉人承包地周围堆放大堆泥土,在2017年由于暴雨冲刷,导致上诉人承包地被淹,积水无法排出,进而以财产权被侵犯为由要求被上诉人水集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节列举了侵犯财产权利的多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结合被上诉人水集派出所作的调查询问可知,上诉人承包地被淹并非因为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也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侵犯财产权利范围,不属于治安案件,被上诉人水集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决定不予调查处理并无不当。
二、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亦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国宁
审 判 员 蒋金龙
审 判 员 林 桦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安 平
书 记 员 王 崧
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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