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秀妍、冯春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09-13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民终4997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刑更1923号
罪犯王鹏,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鹏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2014年9月10日缴纳3万元,2016年3月24日缴纳3万元,2017年7月17日缴纳24万元)。2015年2月减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8月减刑一年一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七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鹏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杨春雷、盛苏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吉、王煜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王鹏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王鹏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罚没款收据、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鹏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鹏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21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刘述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坤
书记员  司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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