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刑更1990号
罪犯魏双杰。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
山东省原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即刑初字第7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双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2016年12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五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魏双杰减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新杰、郑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吉、王煜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魏双杰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魏双杰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魏双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双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洪坚
审判员 李丰波
审判员 刘圣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海燕
书记员 司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