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鹏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9-14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刑初660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66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潘文鹏,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3702XXX05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兴元二路X号X单元XX户,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某公寓X号楼XX户。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662号

指控事实

2018年8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潘文鹏在本市市北区周口路某公寓X号楼XX户家中,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后被告人潘文鹏被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潘文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文鹏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潘文鹏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情节,在量刑中亦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潘文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聪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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