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9-14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刑初676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676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闫涛,男,1990年6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身份证号码370406XXX603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城头镇社长巷村XX号,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保张路XX号-X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68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8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闫涛醉酒后驾驶鲁B3XX6X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市重庆南路郑州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闫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2018年9月5日本案立案侦查,经民警电话通知,闫涛于2018年9月10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闫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闫涛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预交罚金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闫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聪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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