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广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8-21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刑初948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8)鲁0211刑初94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玉广东,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玉广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运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玉广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8日23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赛轮公司一车间内,被告人玉广东与同事王富宽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后王富宽持壁纸刀,玉广东持铁棍,该二人行至赛轮公司北门附近时发生肢体冲突后相互撕打,玉广东持铁棍将王富宽头部和身上打伤,王富宽持壁纸刀将玉广东脸部和腿部划伤,后被人拉开并送往医院。2017年6月29日,经法医鉴定,王富宽头面部损伤合计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玉广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玉广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7年12月8日,玉广东与王富宽在公安机关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协商自行处理,自愿放弃法医鉴定;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此事,双方不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广东因琐事与工友相约打架,故意伤害工友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玉广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玉广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大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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