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郝某奎,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李沧检公刑诉[2018]307号 |
指控事实 | 2018年2月8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郝某奎酒后驾驶鲁B80QC2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海尔路南向北行驶至重庆中路与延寿宫路路口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郝某奎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118mg /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郝某奎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mg /100ml,系醉酒。郝某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量刑建议 | 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郝某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该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郝某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 判 员 王 强 ?二0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