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启龙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7-11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刑初495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495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启龙,男,1978年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勃利县,身份证号码2309XXXX183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住黑龙江省勃利县杏树乡德胜村1组56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487号

指控事实

2018年5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朱启龙爬窗进入青岛市李沧区某公园物业仓库盗窃仓库内电线3捆(价值人民币2 400元)。

2018年5月26日0时许,被告人朱启龙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X号林某军果蔬店,撬锁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400余元。

2018年5月31日0时许,被告人朱启龙在青岛市黄岛区某大药房,撬锁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250元。

后被告人朱启龙被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朱启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启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启龙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有盗窃前科的情节在量刑中已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朱启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启龙向被害人张军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向保利中央公园物业仓库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向被害人宋继涛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250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聪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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