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7823号
原告:孙某。
法定代理人:孙玉明,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理人:卢志燕,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中心小学,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云海路**号。
被告:刘亿彤,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理人:刘海龙,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理人:迟玉萍,女,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孙某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中心小学、刘亿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德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振勇
书 记 员 王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