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本相、吴俊香等与孙善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7-24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民初6800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6800号
原告:魏本相,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吴俊香,女,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以上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霞,山东元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鑫,山东元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善彩,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峰,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孙善彩之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3号14楼。
负责人:李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鹏,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本相、吴俊香与被告孙善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善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本相、吴俊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丽丽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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