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1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7-26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刑初84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刑初840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1,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暂住青岛市黄岛区。201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元。2013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7日被逮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1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夏天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1在青岛市黄岛区益民巷和双珠路路口的鸿运烧烤美食城内,盗窃董某放在店内沙发上的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
2、2017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1至青岛市黄岛区东楼路88号金手指羊肉汤饭店,盗窃牛栏山白酒两瓶、黄金酒两瓶、红酒一瓶、电暖风一个、熟羊肉一块。
3、2017年12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1至青岛市黄岛区益民巷8-3号小巷理发店,盗窃五瓶洗发用品。
4、2017年12月8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1至青岛市黄岛区益民巷和双珠路路口的鸿运烧烤美食城内,盗窃方便面22包,火腿肠46根。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80.8元。
5、2017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1至青岛市黄岛区益民巷8-3号小巷理发店,盗窃两瓶美容护肤用品。
6、2016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某1至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肖家庄46号王某家中,盗窃硬币100余元。
以上,被告人马某某1共计盗窃作案6次,可鉴定部分价值人民币280.8元。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1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7年夏天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1在青岛市黄岛区益民巷和双珠路路口的宏运烧烤美食城内,盗窃董某放在店内沙发上的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
2、2017年12月5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马某某1至青岛市黄岛区东楼路88号金手指羊肉汤饭店,盗窃牛栏山白酒两瓶、黄金酒两瓶、红酒一瓶、电暖风一个;
3、2017年12月7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马某某1至青岛市黄岛区益民巷8-3号小巷理发店,盗窃五瓶洗发用品。
4、2017年12月8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1至青岛市黄岛区益民巷和双珠路路口的宏运烧烤美食城内,盗窃方便面、火腿肠若干。
5、2017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1至青岛市黄岛区益民巷8-3号小巷理发店,盗窃两瓶美容护肤用品。
6、2016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某1至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肖家庄46号王某家中,盗窃硬币人民币100余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1共计盗窃作案6次。
以上事实,由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被害人陈述等;被告人马某某1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1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1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马某某1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1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某1退赔被害人董丽娜人民币100元;责令被告人马某某1退赔青岛市黄岛区东楼路88号金手指羊肉汤饭店牛栏山白酒两瓶、黄金酒两瓶、红酒一瓶、电暖风一个;责令被告人马某某1退赔青岛市黄岛区益民巷8-3号小巷理发店涉案五瓶洗发用品、两瓶美容护肤用品;责令被告人马某某1退赔青岛市黄岛区宏运烧烤美食城涉案方便面、火腿肠若干;责令被告人马某某1退赔被害人王新富人民币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旭晶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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