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卓与叶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7-24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民初7495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7495号
原告:孟文卓,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叶婷,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文卓与被告叶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文卓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文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文卓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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