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风鸣、张继琈定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07-17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民申316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申3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风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霞,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继琈。
再审申请人王风鸣因与被申请人张继琈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2民终6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风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林荣家
审判员  翟连颇
审判员  陈召坤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仁和
书记员  彭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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