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广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青岛美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7-16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民初8097号之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8097号之一
原告:青岛广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刘吉运,经理。
被告:青岛美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山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窦墨石,经理。
原告青岛广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美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广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广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1元,减半收取1130.50元,保全费1004元,共计2134.50元,由原告青岛广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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