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与张德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7-02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民初4643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4643号
原告: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毛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泽,男,1980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张德山,男,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逄锦禄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鞠晓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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