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4943号
原告:孙龙,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代理人徐海英,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敬功,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同街7附*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MA3C6N3324。
负责人:乔振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键,公司职工。
原告孙龙诉被告朱敬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所诉具体数额不明,需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具体诉讼标的。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本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8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