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绪源、上海松勒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6-29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18)鲁0282执65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刘绪源,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上海松勒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青龙村475号B座。
法定代表人陈根大,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绪源与被执行人上海松勒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终4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终49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兰恭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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