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海清、青岛和兴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6-29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18)鲁0282执173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姜海清,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青岛和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南王演庄南。
法定代表人邢汝玲,经理。
申请执行人姜海清与被执行人青岛和兴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案字[2016]第59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即劳人仲案字[2016]第591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兰恭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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