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鹰化工有限公司、张淑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6-29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18)鲁0282执15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执1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瑞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南区惠南镇拱极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鹰,经理。
被执行人:张淑兰,女,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宫成聚,男,1974年1月9日生,汉族,住即墨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瑞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淑兰、宫成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8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3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39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淑兰、宫成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本案已受偿0元,尚未执行39400元,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8年5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兰恭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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