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5132号
原告: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58号2号楼101(复式)五楼。
法定代表人:马守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明,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青岛绿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旌德路26号1号楼7单元202户。
法定代表人:谭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历,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青岛绿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绿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逄锦禄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鞠晓莎